25.关于“政社不分”问题。
第一,为明确相关权责,我委已于2016年8月22日与省民政厅沟通,并发函明确我委由卫生计生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我委联系的卫生计生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撤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初审直接到省民政厅办理。
第二,对我委省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专项清理。经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干部已经辞去社团兼职。
26.关于“协会无偿占用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办公用房”问题。
第一,开展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追缴工作,规范我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2016年10月14日,我委印发了《xx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各类社会组织违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清理追缴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6〕62号),部署开展对社会各类组织违规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追缴工作。11月7日,我委印发了《xx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各类社会组织违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整改的通知》(粤卫办函〔2016〕548号),要求确需租用省卫计委行政办公用房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材料,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进一步完善委直属单位国家资产管理。2016年11月15日,印发《xx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6〕574号),进一步规范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和租金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责成委直属单位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自查制度,落实完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台账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相关监督检查机制。
27.关于“兼职取酬”现象“由明转暗”问题。
第一,下发《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违规发放劳务费和补贴整改工作的通知》,督促协会学会开展专项清理违规变相取酬工作。经清理清查,相关人员违规领取的报酬已退还,同时其所在协会学会上报了整改报告,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第二,修改完善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相关工作,严格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兼职取酬。
28.关于“各类协会承担大量委托业务”问题。
第一,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巡视反馈各类协会从各挂靠处室和下属单位承担大量委托业务问题,我委立即要求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开展对2014—2015年委托协会实施的项目自查自纠,查摆问题、规范管理,立行立改,确保协会在承担委托业务过程中合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堵塞行业协会“傍医牟利”漏洞,预防腐败发生。
第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委托业务管理,我委已修订完善了2014年印发的《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财务制度,重点增加了加强对委托业务费开支管理的内容,严格界定委托业务界限,明确了委托业务的申报程序、开展业务委托处室和规划财务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分工和职责,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严格按政府集中采购办理等,并经2016年11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七次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印发执行。
第三,严格规范委托业务管理。明确要求确需开展委托项目时,业务处室首先提出委托项目申请,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开展委托业务的处室要履行主体监管责任,按要求建立委托项目管理工作台账,实施实时监控项目进展和后续管理,及时查找漏洞和管理薄弱环节,提高财政资金委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受托单位相同且委托内容相似的业务,需合并成一项委托业务,不得拆分编制。委托业务应按政府集中采购的,严格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程序办理集中采购,加强委托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