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把民主集中制上升到党的建设规律的高度来把握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党的五大召开后,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明确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党的七大制定通过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完备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作出科学表述,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和内涵,明确规定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四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上述四条规定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化,对于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党章这个党内根本大法明确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实施原则,体现了我们党对党的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刘少奇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历史充分证明,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维护团结统一、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法宝。
五、强化对党内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实施党内巡视和监察制度
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证党纪党规严格执行,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延安时期还实施了党内巡视和监察制度。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对党内巡视工作作出规定指出:“各级党的委员会为了了解下面的情况、便利于工作上的指导起见,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
《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也规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是:监督各级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和党员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审查党的各级机关之账目;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反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
党的七大党章把“党的监察机关”专设一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机构内还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边区审计处,主要审核边区行政机关预决算以及收入、支出、征税、拥有财产多少等事项,尤其是对“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重点审计检查。
法规严明,则党治国兴;法规废弛,则党乱国衰。延安时期党的法规制度建设经验,对我们今天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
2.《任弼时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
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4.中共中央党校党章研究课题组编著:《中国共产党章程编介(从一大到十八大)》,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
5.《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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