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福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可忽视的四个问题

隋福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可忽视的四个问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政策正在各地落地生根,农业、农村、农民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不可忽视土地(耕地)生产率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考察指标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忽略土地(耕地)生产率指标,尤其是在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我们习惯用劳动生产率指标,而且还易简化为劳动力的生产率。用这样的指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都会好于家庭经营,即普通农户的一家一户经营方式。因为,无论是农业合作社,还是专业种粮大户,他们都占有了相对多的土地,即人均耕地数量高于普通农户的人均耕地数量。而农业生产的数量与耕地数量是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的。因此,如果单纯谈劳动生产率就不能全面衡量农业生产效率,不能真正代表农业现代化水平,而且还有可能降低了农业现代化水平。这与党和国家的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本质要求是相违背的。国家本来希望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进而保障中国的粮食供给。对于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而言,粮食自给至关重要。国家也在农业政策中多次强调实现粮食自给的重要性。只有实现了粮食自给,中国才能有战略上的安全。我们特别强调土地生产率,更为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的人均耕地数量相对较少。按人均占有的土地资源论,在面积位居世界前12位的国家中,中国居第11位。而且,在我们的土地资源中,还有大量的土地不宜耕作,适宜农业生产的土地只占国土总面积的10%多一点。在人均耕地相对不足的情势下,不论怎样改变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和经营机制,我们都不能忽略土地生产率的重要性。没有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意义空泛的,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很可能是土地经营规模提高而带来的,而不是粮食亩产量提高而带来的。

坚持家庭经营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基础地位

尽管中央在农业政策中也三令五申,强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农户的家庭经营为基础,反对违背农户家庭意愿的强迫流转等行为。但在现实中,有些基层政府为了急于在农业农村发展上做出成绩,往往乐于求新求变,其结果就是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在描述本地区的农业农村发展成就时,习惯上说截止到某某年,我们的专业大户有多少,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多少,比上年提高了多少。久而久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建数量成为农业发展的主线索。实际上,这偏离了中央政策的精神,也对中国农业现代化不利。当然,对中国农户的收入普遍持续提高也不利。农户家庭经营是中国的特色,也是中国的国情和历史。回首中国的农业发展道路,可以看到,尊重农户意愿、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发展农业时,我们的农业就获得了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就是一个例证。农业不同于工业,工业生产与气候无关,但农业的生产要不违农时,要防止各种自然灾害,同时,还要在作物需要的时候进行灌溉,如果不能灌溉,就要期盼风调雨顺。农业生产还要受到土地资源的限制,农业丰收与否与土地是否肥沃有关,与劳动投入的多少有关。中国农业家庭经营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丰富的知识储备,比如有300多种农书流传了下来。这些农书指引农户家庭何时耕种,如何耕作,怎样节约地力,怎样尽可能多地提高农业产量,比如通过间作、复种都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农地效率,解决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问题。而现在如果我们不考虑新技术在推广上的可行性,而是仅仅通过土地流转做大土地规模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浪费了地力,而且也对这些新型主体不利,因为他们有一些人不是农民出身,对农业只有表面的认识,他们对农业的规模经营和所面临的风险考虑得较为简单。而对于在农业风险中成长的广大农户来说,已经有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智慧。这些智慧需要劳动的密集投入作为支撑,而家庭成员在灾害面前是不计成本的,因此,家庭经营具有公司化经营难以企及的一些抵抗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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