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

沈德咏: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

二、坚持司法规律,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

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规律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强调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对我国刑事司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只有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关键在于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运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一是抓源头,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办案人员应当切实树立证据意识、规则意识、诉讼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执法办案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二是重制约,完善程序审查把关机制。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要充分发挥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的内部审查把关功能,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发现、依法解决案件中的事实证据疑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勉强结案。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要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严把案件起诉关,完善不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守底线,健全防错识错纠错机制。办案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和依法解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各种隐患。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冤假错案风险大的案件,应当通过严格的程序机制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办理,避免执法司法随意性,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

 三、坚持制度创新,健全落实科学司法理念的法律制度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以创新司法理念为引领。司法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必然产生新旧司法观念的碰撞,只有摒弃陈旧落后错误的司法观念,树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司法理念,才能推动司法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创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坚决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观念,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人权。对政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而言,司法理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为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并持续加以巩固,防止滑坡、倒退,必须以坚实的制度作支撑。在科学司法理念引领下,司法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司法制度的创新过程,不创新制度,改革就会陷于空谈,就无法形成可以固化的改革成果。

目前,中央政法机关层面已对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法律原则和司法理念达成基本共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以科学司法理念为引领,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根据《刑诉改革意见》要求,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规范取证制度。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要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取证规程和要求,确保取证合法合规,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二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对各类非法证据都应当准确认定、严格依法排除。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督促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办案,主动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要立足司法实际,合理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三是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有罪,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各行其是,更不能打折扣。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坚决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对定罪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要依法宣告无罪,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政法机关对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四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完善讯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切实防止刑讯逼供,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全面提升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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