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3)

沈德咏: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3)

四、坚持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程序机制

公正规范高效的庭审,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体现诉讼程序公正、解决控辩双方争议。这是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最终裁判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基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庭审实质化与改革庭审方式的关系,既贯彻好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律师辩护率、当庭宣判率,让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的“殿堂”,又要在保证司法公正前提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不搞程序繁琐主义。

推进庭审实质化,要体现精密司法的要求,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一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要立足司法实际,以有效解决控辩双方争议和准确查明定罪量刑事实为基本标准,合理确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充分体现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有效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等问题。健全证人保护和补助机制,探索远程视频作证等辅助机制,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二是完善法庭审理规程。要将证据调查作为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督促控辩双方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同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案件繁简分流为前提,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争取在开庭前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通过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发挥庭审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能够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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