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治党:从“不敢腐”到“不能腐”

依规治党:从“不敢腐”到“不能腐”

摘要: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制度利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国家治理战略高度着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持续完善党内法规和制度建设,巩固治标成果,拓展治本之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逻辑清楚、脉络清晰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早在1938年10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在政治报告中提出要制定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和使用“党内法规”这一概念。自此以后,党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党内法规。逐渐形成以党章为根本,涵盖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同层次的党内法规体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陆续修订或出台了一批重要的党内法规,一方面集中展现了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依规治党、标本兼治、规范执纪的思维逻辑。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新时期在我党治国理政战略部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基础和法治保障,其背后蕴含的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同样对党的自身建设产生深刻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国,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突出政党特征、党纪特色,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是依法治国法治思维在党建领域的延伸,同时也是基于实践经验、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腐败现象和作风问题形势严峻、根源复杂,注定要坚持标本兼治的总体方针。首先,形势决定任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的条件下,首要任务在于减少和消除腐败存量,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以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威慑力,为治本赢得时间和主动;其次,形势的发展带动任务的变化。在有利条件形成的情况下需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从根源上降低腐败风险,控制腐败增量,巩固治标成果。管党治党重在日常、贵在有恒。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以制度规范权力配置和运行过程,构建“不能腐”的体制机制。

规范执纪过程,严防“灯下黑”。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责任越重,越要受到严格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党章赋予纪委很高的权威,党和人民对纪律检查工作的信任是鞭策,也是考验。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谁来监督“监督者”一直都是世界各国政党和政府面临的普遍难题,如何强化内控机制,有效防止监督权滥用同样也是管党治党不容回避的现实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以“打铁还需自身硬”为承诺,破局自我监督难题。纪律检查机关坚持用更严格的制度监督自己。深入查找监督执纪各环节风险点,梳理、归纳、提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执纪理念、创新实践,规范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全面加强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以科学制度规范监督执纪,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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