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定心丸

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定心丸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实施要求,比如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等。(3月23日 《光明日报》)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有利于破除制约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是促进和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具体实践中探索了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在推动促进创新创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指导意见》是在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现实基础。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提质增效的必然要求。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关键在于充分发挥科技潜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从全国来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普遍存在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成果转化不畅、转化率不高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环境支持成果转化不够等。其中,政策体制不完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直接影响到科技人员是否愿意参与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是否能真正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鼓励和引导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是实现人才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重要举措。如何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热情,需要政府加大改革力度,营造良好环境。《指导意见》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提供了政策支持,将大力促进专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指导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了创新这一主题,涉及到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在政策要求上,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出现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运转造成冲击。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采取停薪留职的方式鼓励体制内人员创业,但当时没有制定与停薪留职相配套的回归政策,一些长期在外经商或者脱离单位多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要求返回原单位办理退休,影响了事业单位正常的人事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对专技人员选择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方式,都一一明确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如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在离岗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事业单位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这些规定是对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专技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也避免在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吃空饷”问题或者产生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导致的诸多后遗症。

长期以来,广大专技人员对于离岗创业都不乏想法,但顾虑较多,担心离岗创业后不能再回到原单位或原岗位,害怕“离岗即无岗”,后半生无着落。《指导意见》的出台,从国家政策层面彻底解除了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本文链接:http://www.71.cn/2017/0324/940739.shtml(转载请保留)

(作者单位:河南省淮滨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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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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