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伟:强化党内监督要处理好几个关系(3)

张英伟:强化党内监督要处理好几个关系(3)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对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从制度机制上推进了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制度创新。贯彻落实《条例》,强化党内监督,要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二、正确处理党内监督中广义监督与狭义监督的关系

广义监督是指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狭义监督是指纪委专责执纪的监督。党内监督既离不开狭义的专责监督,也离不开广义的全面监督,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统一于党内监督全过程。新修订的《条例》对纪委专责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强调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同时,又把党委的全面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赋予党委监督更加丰富的内涵,凸显了党委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特别是把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纳入党委监督,并对党委监督的职责、对象、重点、方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广义监督无论是主体还是客体,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等方面,都实现了全覆盖,成为实实在在的全面监督。这一制度安排坚持党委监督与纪委监督的辩证统一,实现了党委监督与纪委监督各居其位、各履其职、各尽其责,相互监督、互相推动、共同提高,形成党内监督的科学体制机制。

对广义监督与狭义监督关系的认识,我们党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20世纪60年代初,党委监督的理念和方式开始确立,1962年初召开的“七千人大会”明确提出要重视党委的监督,并把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委监督的重要方式确立下来。随着党内监督实践的发展,党委监督的内涵也逐步得到丰富和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党内专责机关的监督也不断得到加强。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要有专门监督机构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200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各级纪委确定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同时提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实现了党内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

正确处理广义监督与狭义监督的辩证关系,一是要坚持广义监督与狭义监督同时加强、同向发力,相互促进、相互推动。既高度重视广义的全面监督,又高度重视狭义的专责监督、一手抓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一手抓纪委的专责监督,从而保证党委监督与纪委监督各在其位、各履其职、各尽其责,把广义监督与狭义监督统一于党内监督全过程。二是要坚持把党委监督作为全面的监督、第一位的监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委监督在党内监督中承担首要的政治责任。三是要坚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新修订的《条例》第一次把纪委的定位从专门机关发展到专责机关,强调纪委的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凸显了纪委专责监督的权威性。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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