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伟:强化党内监督要处理好几个关系(4)

张英伟:强化党内监督要处理好几个关系(4)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对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从制度机制上推进了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制度创新。贯彻落实《条例》,强化党内监督,要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三、正确处理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的关系

党内监督既离不开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又离不开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离开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党内监督就会软弱乏力;离开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党内监督就会失去群众基础和生机活力。在两者关系中,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处于主要方面,重视和发挥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和干部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关键。新修订的《条例》在重申坚持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基础上,强调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并把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突出出来,着力创新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了党内监督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

我们党对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关系的理性认识经历了长期探索。党的八大明确提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这对概念,并把它们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在党章中确定下来。此后,我们党在积极探索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同时,着力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并逐步实现两方面监督的制度化。一是积极探索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在1962年初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我们党确立了民主生活会制度。1981年8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的通知》对民主生活会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初步实现了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化。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对民主生活会经常化、民主生活会的重点、上级党组织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指导和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规范了民主生活会制度,我们党对开展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认识和实践走向制度自觉。二是把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作为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重点。党的十八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就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作出规定,要求“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此作了突出强调,要求“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三是不断创新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制度机制,设立巡视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创新巡视制度,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巡视成为党内监督的利剑。新修订的《条例》把巡视作为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

正确处理自上而下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民主监督的关系,一是要坚持自上而下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民主监督的内在统一,既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也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二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要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二是要突出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主导地位。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作用更紧要、更关键,抓好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和干部的监督,也就抓住了党内监督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新修订的《条例》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和监督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三是要坚持自下而上民主监督的基础地位与作用。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特别是发挥民主生活会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同时,党员也要履行监督义务。

(作者:中央纪委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组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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