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个税改革如何更好地贴近民生(2)

新一轮个税改革如何更好地贴近民生(2)

摘要:从调节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来看,可以按照“提低、扩中、限高”的原则,使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更加合理。但低、中、高群体收入者是一个相对群体,而不是一个确定性群体,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对新一轮个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个税改革方案总的思路应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时增加如教育、养老、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项目,同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还应协调好与其它税种的改革。

一是个税征收模式分类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转变。未来个税改革可以考虑,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进行适当归并为综合所得,比如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到综合课税的范围中。而利息、股息、红利等属于投资所得,财产租赁属于让渡使用权所得,财产转让属于所有权变动所得,可考虑仍按照现行的分类方式计征。这种设计方案也是新一轮个税改革中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关键环节。如韩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由综合所得、退休所得、转让所得三大类构成;每类所得都有自己的计算方法,综合所得采用综合征收方式,而退休所得、转让所得实行分类征收方式;综合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经营所得、年金所得、劳务所得,其他所得共6种;本国居住人将这些所得进行核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由5个区间构成;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

二是建立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制度体系,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和管理机制是建立在以企业为纳税主体的假设前提下,而以自然人纳税人为征管对象的法律法规及征管机制较为薄弱。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最高边际税率为45%,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税率水平,在世界各国中处于中等略高的水平。但由于征管水平所限,实际征收到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比法定税率要低,较高水平的边际税率没有起到对高收入人群应有的调节作用。具体表现为:对以一般性收入为主体的工薪阶层能够实施有效的征管措施,如对工资、薪金实行全面源泉扣缴制度,在税收上能够基本做“应收尽收”,而对以非一般性收入为主体的一大部分高收入人群,如私营企业主、演艺人士、某些自由职业者等,没有或不能实施有效监管,导致一大部分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收入流失较为严重。有资料显示,我国财产租赁、转让所得两个税目所缴纳的税收额不足个人所得税的1%。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纳税额不足个人所得税的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所缴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比重不断下降。因此,除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和税制设计外,还应加大建立针对自然人纳税人收入监管的法律制度,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三是逐步降低间接税税负,从而为提高个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比重预留空间。目前我国个税只占税收收入6%多一些,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新兴发达国家水平。个税所占比重小,不利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在总体税负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提高直接税在税收中比重,意味着应逐步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如降低增值税比重,为提升个人所得税比重预留空间。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个税改革,如何更公平》,新华网,2016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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