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专门学校”,老办法当有新思路

重提“专门学校”,老办法当有新思路

时有发生的校园暴力中,施暴者何去何从?近日,湖北给出一份解决方案。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厅联合省内8部门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记者从湖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获悉,所谓“专门学校”,即指曾经的“工读学校”,在满足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对在校学生实施重点看护。(4月20日《新京报》)

“校园暴力学生屡教不改者将转专门学校”,这其实并不是什么新创意。之于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早有专门表述,各地的日常教育实践过程,也不乏具体的实施案例。在此前提下,湖北新近发布的“意见”只能算是援引法律、重申法律,而称不上是突破性的地方立法。可即便如此,其还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着实还是耐人寻味。

从舆论反馈来看,不少人都是第一次获知“专门学校”之说,甚至自然而然将之误解成是湖北方面的“新创造”。之所以会有此现象,很大程度表明,现实中所谓“专门学校”几乎名存实亡,其并没有变成一种常见的、惯用的针对“严重问题学生”的矫治手段。公开报道显示,多地“专门学校”因生源不足被迫停办,就很能说明问题。

在过去很长时间内,“专门学校”境况惨淡、几乎为人所遗忘,实则有其必然性。首先,从认知理念层面来说,人们普遍担忧将一群问题学生聚在一起会造成“交叉感染”,从而使得他们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再者,就操作程序而言,将学生转入专门学校必须经本人、学校及家长三方同意,这整个过程操作难度之大可见一斑……鉴于这种种显而易见的原因,“专门学校”远远未能发挥法律所赋予的职能。

所以说,湖北最近发布的所谓“实施意见”,到底能不能真正促成“专门学校”的角色回归,实则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必要的惩戒、矫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如何淡化公众关于专门学校是“坏孩子集中营”的刻板印象而突出其“保护”、“挽救”色彩?又该如何在普通学校、主管部门、专门学校等各方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衔接联动机制?凡此种种,都必须给出明确的新思路才是。

当然,无论在任何时候,将“严重问题学生”送去专门学校,都只能基于自愿而非强制。恢复“专门学校”的法定功能,既需要行政推动,更需要社会认同。只有不断凸显出此类学校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比较优势,才能让全社会消除偏见,继而重新发现其价值、认识其作用。要知道,“教育”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因人施教的过程,对待“问题学生”当有专门方案。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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