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尊重行政规划的法制属性

姜明安:尊重行政规划的法制属性

行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法治化途径,对此不仅越来越有共识,而且越来越有迫切感了。这种共识和迫切感是怎么形成和催生出来的呢?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中央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自然是重要因素,但更迫切的因素恐怕是近年来出现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和在这些纠纷中凸显出来的侵权、滥权、腐败现象。我们应该通过建立法律制度来尽量避免或减少纠纷。那么,行政规划法制化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呢?

首先,行政规划的制定必须保障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就参与途径来说,既应有通过人民代表机关的参与,例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和各种资源利用的总体规划,交通、能源、电信发展的总体规划必须通过人民代表机关讨论和审议通过;也应有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参与,例如,涉及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各种建设规划、治理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必须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征求和听取相应规划所直接或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总之,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法治的第一要求,是避免或减少因行政规划而产生的侵权、滥权、腐败以及各种纠纷的第一屏障。

其次,行政规划的设计必须以人为本,以人的可持续发展为依归。

行政规划设计自然要考虑经济建设、考虑商业部署,考虑对外交流、考虑旅游观光,考虑所在地区、所在城市、所在乡镇的脸面与形象。但是,这一切考虑都必须以人的福祉为最终依归,如果离开了人的福祉去考虑其他目标,那就必然导致异化:人们通过精心规划,高楼大厦林立,道路交通四通八达,GDP扶摇直上,但人们的生活质量却越来越下降。因此,行政规划的设计必须首先考虑人,考虑人的生存、健康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而且,不仅考虑本代人的需要,还要考虑下一代人,考虑子子孙孙的需要。规划设计必须以人的现在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为依归。

第三,行政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法律程序。

行政规划实施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所谓“公开”,包括规划(含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长远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等)本身公开,规划审批、许可的条件公开,规划审批、许可和监督的程序、手续公开,不服规划执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公开;所谓“公平”,是指各相应行政机关在对各种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实施其他各种规划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要对所有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能对任何特定行政相对人予以歧视;所谓“公正”,是指各相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规划执法过程中,应避免偏私。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通过行政规划立法确立一系列的相应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如告知、听取申辩、说明理由、不单方接触、职能分离,以及执法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评论制度等。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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