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文: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社会机制(2)

柳建文: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社会机制(2)

社会机制构建的可行路径

其一,构建跨地区行政协调机制时把成熟的社会组织吸纳进来,通过顶层设计为民间力量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制度空间。近年来,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社会领域率先成长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性的民间组织在促进地方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民间力量的推动下,地方合作的层面日趋扩展,合作的手段和模式也日益多样化,已经形成了地方政府间合作以及地方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等交互合作的横向网络。因此,能否形成稳定、可持续性的横向合作网络是区域协同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虽然京津冀地区用于构建社会机制的社会资源相对丰富,但由于国有经济比重过高,地方经济发展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社会组织的参与性并不高。地方政府需要从法律层面和机构设置层面保障社会组织对区域发展和区域政策的积极有效参与,促进区域产业发展、地方合作以及实现跨行政区的环境保护等。

其二,重视经济类社团——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改造为区域性行业协会”。促进区域协同发展需要根据地方发展的定位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培育和扶持某类民间组织,特别是要鼓励建立跨区域的社会经济组织,比如福建省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成立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交流协会”等一批以“海峡”冠名的跨区域社会团体,对促进两岸经济的协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成立以京津冀命名的社会组织,将其作为区域间重要的社会经济纽带。

其三,构建民间协调机构,为社会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搭建一个平台和载体,可借鉴我国长三角、泛珠三角的经验。在这一地区,一批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跨地区协调机构,如“长江三角洲经济协调联合会”、“粤港澳合作促进会”、“珠江论坛”等,从民间层次有力地推动了区域协同发展。

其四,明确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合理分工关系。区域协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阶段性的发展过程,分为起步阶段、推进阶段和深化阶段。一般而言,起步阶段主要依靠政府力量推动,但随着协同领域和阶段的变化,协同发展的主体会趋向多元化。从长远看,协同发展越到后期,牵涉面越广,越需要社会资源的支持。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社会机制是市场机制和政治机制在区域经济整合中的有益补充,政府和企业需要将部分适合由民间承担的跨行政区事务通过共同授权、购买协议、合同外包等形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接,以促进区域共融利益的实现。我国长三角地区一些行业内相关标准、资格认证和质量检测方面的统一制定和执行工作就由行业协会承担,其结果比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效率高、成本低,也充分说明了社会机制的重要性和其在实践中的可行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区域政策创新与区域协调发展研究”(13ZD01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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