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银行危机的特征、成因及其启示(2)

德意志银行危机的特征、成因及其启示(2)

三、德意志银行危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德意志银行逐步走向衰落的过程和原因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以德意志银行危机为鉴,我国应当深刻反思以下几个问题: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银行是否存在类似的跨境经营风险?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存在类似的金融监管盲区?我国金融业是否面临类似的来自美国等国的外部监管压力?如果上述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系能否有信心比德国更好地防范此类风险、杜绝监管盲区以及抵御外部压力?这些问题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防范和未来金融监管改革深化的意义重大。

总之,我国整体形势不容乐观,同样存在德意志银行危机类似风险和监管盲区,在内外部因素作用下不排除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银行跨境经营风险成为未来金融风险爆发点的可能性。

(一)我国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我国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不断推进,在获得更广阔国际市场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同于以往的风险压力,尤其是被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四大行跨境经营风险明显上升。2015年7月21日,美联储警告中国建设银行纽约分行反洗钱措施不力并要求其限期整改;2015年6月22日,据外媒报道中国银行米兰分行被控告洗钱和逃税;2016年2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被控为犯罪组织非法洗钱遭到西班牙国民警卫队现场搜查;2016年9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因遵守美国反洗钱法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成为继建行之后第二个被美联储限令整改的中资银行。2016年11月4日,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公布消息称,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违反该州反洗钱法及掩盖可疑金融交易,最终被处以2.15亿美元罚金。

(二)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是我国金融监管盲区之一

相较于德国统一监管模式,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系弊端更多且统筹协调性更差,不但无法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且无法有效抵御我国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更无法承担维护我国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和国家金融核心利益的重任。与德国类似,我国前期金融监管改革同样不够彻底到位,宏观因素和国际因素的精髓并未融入体制改革中。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改革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做出重要部署,但受制于各方阻力,危机后相关改革仍以提高监管标准和构建形式上的监管协调机制等为主,未能真正触及根本。

(三)美国新一轮金融监管对外打击已经开始

20世纪,美国曾针对日、德两国发动过两轮金融监管对外打击。80年代,美英联手促成巴塞尔协议I的实施;90年代,美国推广“巴塞尔协议Ⅱ+金融自由化理念”。这两次行动都是通过修改资本充足率计算、风险权重赋值以及风险计量方法等标准,对对手实施无差别的总量控制,并以全面胜利告终。本次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在维护其金融核心利益的驱动下,已经发起第三轮金融监管对外打击。德意志银行事件就是美国第三轮金融监管对外打击的开端。从近年来美国打击对象范围来看,英国和日本这样的战略盟友也不例外,法国、瑞士甚至中国都正在此轮打击范围之内。

四、相关政策建议

德意志银行危机再次告诫我们,在美国新一轮对外打击的外部压力下,处于内部监管盲区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跨境经营风险极有可能率先成为下一个金融风险爆发点。我国宜密切留意事态发展对我国的影响,从国家战略全局高度,尽快制定整体应对方案。

(一)警惕“吹哨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籍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摸底查清

2010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国内收入署共同实施“吹哨人项目”(“吹哨”在美国俚语中意为“告密”),鼓励内部人举报自己公司的不当行为,凡最终罚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吹哨人”可获得10%至30%的罚金以资奖励。德意志银行前任以色列籍风险官艾里克·本-阿奇正是“吹哨人项目”实施17个月以来第一位实名举报者,此次美国对我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反洗钱案调查也源于前合规官娜塔莎·塔夫特的举报。应尽快组织人力,彻查海外金融机构现状和问题,做到“机构、人员、业务”三摸底,特别是对现任和离任外籍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摸底调查。

(二)以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为据点,尝试对中资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进行海外一线监管

德意志银行危机显示以母国微观监管机构为主的事后监管模式无法及时应对金融机构海外经营风险,特别是低估此类风险从国际和宏观层面上的累积速度和演变方向。鉴于央行在专业能力、国际视野、宏观调控方面的独特优势和现有驻外机构的网络优势,建议以其为海外一线监管的据点,密切关注中资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加强事先监管和前瞻性监管,督促海外机构风险自查自纠,建立重大风险提示与报告制度,构建重大危机事件应对机制,负责与东道国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当地大使馆、华人华企的联络工作,第一时间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与国内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三)警惕“东道国监管”倾向,鼓励中资金融机构主动从高风险领域撤离

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更加注重金融监管域外管辖权,从过去“母国监管”转向“东道国监管”,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及其跨境业务遵守美国本土法律。德意志银行恰恰倒在了“东道国监管”上,两次未通过美国“压力测试”,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内部控制等方面接连受到美方处罚。中资金融机构宜正视“东道国监管”压力,正确评估合规成本与收益,加快战略转型和调整业务发展模式,对于高风险领域应主动撤离,合理控制风险。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从大局角度出发,鼓励中资金融机构国际化理性发展,避免重蹈德意志银行以及20世纪80年代日本盲目海外扩张失败的覆辙。

(四)切忌像德国错失改革良机,化被动为主动,把握当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窗口期”

国际经验教训表明,金融监管改革要与本国金融发展内外部矛盾相适应。德意志银行危机给德国的最大教训就是过于强调内部矛盾而忽视外部矛盾,无视国际因素对金融监管改革的重大意义。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标不光是维持国内金融体系稳定,而且是维护国际竞争力和国家核心利益。当前,美国新一轮金融监管对外打击范围逐渐有向发展中国家扩大的趋势,我国宜把握最后“窗口期”,尽快推进以强调国际因素和宏观因素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填补监管盲区,切莫被美国抓住把柄,危及我国整体金融安全与稳定。

(作者:董小君,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钟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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