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晓阳: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新突破(2)

乔晓阳: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新突破(2)

三、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实现立法与改革协调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时修改立法法,将这一理论成果从法律制度上予以确认,并在工作中积极践行。

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新法。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确保依法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规划,将应立法解决的重大改革举措列入本届立法规划,使立法项目在原有68件的基础上增加34件,共达102件。比如,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制定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

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修改了预算法。适应改革需要,创新立法方式,对部分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或者同一事由需要修改的个别条款,采取一并提出法律案的方式进行统筹修改。本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3个修法决定,统筹修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4件次,为相关改革试点试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另外,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要求,通过了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根据改革需要及时作出有关授权决定。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修改法律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项授权和有关决定,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军官制度改革等方面,确保有关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

四、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就重大事项从立法上作出决定

以立法形式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法治原则、适应改革需要、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这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亮点。

作出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对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等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法治保障。

依法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蓄意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了该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等,充分表明了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充分展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13亿多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意志。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就调整生育政策、确定抗战胜利纪念日、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设立烈士纪念日、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等事项,作出一系列决定决议,依法有序推动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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