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以有效金融监管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

迟福林:以有效金融监管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

无论是提振经济信心,还是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都有赖于通过有效的金融监管形成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问题在于,在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合二为一的体制下,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协调性、专业性不足,难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这需要以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不分的体制性矛盾为前提,尽快组建国家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在强化金融监管独立性、协调性、专业性上取得重要突破,建立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为全面提升金融治理能力提供重要的体制保障。

以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不分的体制性矛盾为前提

审批权与监管权不分导致监管体制缺乏独立性,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一大顽疾。适应我国金融治理的实际需求,只有以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不分为前提,并把建立独立的监管体制作为目标追求,金融监管的转型与改革才有可能取得实质性突破。

审批权与监管权不分是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突出矛盾。长期以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既是行业准入的审批机构,又是各自领域的监管机构。尽管这几年监管部门简政放权在加快推进,但审批权不愿放、不敢放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审批权与监管权不分的格局尚未得到有效改变。监管部门往往把相当大的精力放在审批上,以审批取代监管、重审批轻监管的矛盾比较突出。由于在监管上缺乏内在动力,监管部门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去识别系统性风险并形成应对风险的前瞻性预案。

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现实矛盾越来越突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的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曾经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培育多层次金融市场的需求,但在混业经营快速发展的今天,带来的监管重叠、监管掣肘、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越来越多。

各监管机构目标不同,部门法律法规分散,信息沟通协调不畅,缺乏一致行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监管漏洞较多。例如,综合型金融机构涉及多种业务,需要接受多个部门监管。但各个监管机构囿于自己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都难以对最终结果负责。加之一些新的金融业态不断出现,而相应的监管却跟不上,由此使一些领域的监管真空客观上为金融诈骗提供了土壤。监管信息分布在不同部门,难以实现共享,不利于有效识别系统性风险。在处置风险时,跨行业、跨部门的风险特征超出了单个监管机构的能力范围,难以形成化解风险的统一行动。

建构独立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转型与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独立的监管框架。从国际经验看,独立性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精髓”,任何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设计都需要确保金融监管的独立性。监管者的利益独立于监管对象,不被监管对象所俘获、掣肘,是保障监管有效性的基本前提。这样监管者才能有责任、有激励、有动力改善监管,才能对监管结果负责;监管者才会主动地去识别风险和预防风险,才能不断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处理好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审批权与监管权的分离。建立独立的监管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审批权与监管权不分的传统体制,使监管机构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管权。例如,如果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央行,形成“大央行”的超级监管模式,尽管能够提高监管的统筹协调性,但难以解决审批权与监管权分离的问题,难以确保监管机构独立行使监管权。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建立独立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重要的前提是加快推进审批权与监管权相分离。例如,考虑到证券市场注册制即将实施,股票发行审核权应当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尽快研究推出银行业、保险业审批权与监管权相分离的改革方案。在这些改革推进的前提下,监管机构才能真正成为独立、专业的监管者。

建立独立金融监管框架的迫切性日益增强。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人民币加入SDR后,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在金融业双向开放的大趋势下,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见的金融风险势必加大。能否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框架,使金融监管机构能够主动预判风险、识别风险、有效防范风险,已经成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现实问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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