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2)

付子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2)

因时制宜:法学体系的完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

新中国成立之初因受苏联影响,法学教育实行的是专才教育模式。1954年,高等教育部在全国政法教育会议上强调,高等政法教育的任务是:“要适应政法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培养热爱祖国、忠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坚定的工人阶级立场、掌握先进政法科学、熟悉专门政法业务的干部和法学家”。1961年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培养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至此,普通教育的“专才”模式得以正式确立。后来,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众多社会领域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多元化,狭隘的“专才”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扭转不利局面,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1995年召开的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为了加快法学教育现代化,必须以社会需要为导向,立足政法,面向社会。这种务实的改革态度释放了高等教育的活力,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势必会增加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因此,不断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以满足法治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承担法治人才培养任务主体的高校,有责任也有能力建设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所需的科学完备的法学学科体系,这直接决定着培养人才的质量。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终都需要有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来逐步落实。如果没有一批适应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法治人才,法治的大树就是无本之木,依法治国的愿景也就是空中楼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改革,依法治国与改革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没有法治保障的改革难以深入推进,不以法治国家为终极目标的改革也是没有前途的。改革需要法治来提供法律、制度等支持,法治需要改革来肃清障碍、渐次推进。以改革推进法治,以法治保障改革,共同奏响时代的最强音。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回应并满足改革对法治的需求,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凸显对以人为本和人权保护的尊重,培养为全面深化改革所需的法律人才。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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