拧紧党的组织建设这股绳  (2)

拧紧党的组织建设这股绳 (2)

摘要:当前,有关民主集中制的内容仍散见于诸多党内法规中。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制定、出台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程序性较强的党内法规,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增强党内法规的集成性。

党的组织制度建设层层推进

十八大以来,党的组织工作制度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首先,向党中央看齐。从党的中央组织层面来看,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

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的原则,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党集中统一、始终坚强有力的重要制度规定。坚持“四个服从”,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也就是全党服从中央。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这再次明确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既是最高的领导机关,也是最高的决策机关,有权对党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保障党的坚强团结,根本靠制度。坚决贯彻遵守“四个服从”,最基本的就是要在思想、行动和作风上不断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

第二,健全地方党委的组织制度建设。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其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地方党委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同级党代会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各项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地方党代会和地方党委是该地方的领导机关和决策机关。

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因此,必须要健全地方党委的组织制度建设。

2016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这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是体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第三,党组是实现党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三个“统一”,将党的执政与治国、总揽协调与各方履职、领导立法与带头守法有机地衔接起来,是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实践方式。

在实践中,如何能够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全局的总揽、对各方的协调,同时又能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非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如何实现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到位而不越位、总揽而不包揽、支持而不操持、放心而不放任?经过多年探索,找到实现将两方面有机衔接的组织机制,那就是党组。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

可以说,党组是实现党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是联结政党与国家、领导与执政的重要纽带,是党的意图得以在非党组织中得到实现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组织载体。因此,必须不断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2015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第四,提高党的工作机关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一分部署,九分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制定一整套更加完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备的制度体系,并不断增强执行力。

就党内政治生活而言,当党代会和党委会就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后,谁来执行?今年4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这是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运行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通过这项中央党内法规,旨在提高党的工作机关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对党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产生十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五,强化监督,严肃问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纪检机关的专责监督与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以及党员的民主监督,构成了一个完整而又相互衔接联动的监督体系。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该条例的颁布,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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