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体系需要中国声音
第一,应夯实对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法制基础。针对我国对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立法缺陷,应制定一部统领各类资信评级机构的基础法,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必须明确资信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发展模式、市场准入、行为准则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体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重大原则。该基础法应明确规定外资评级机构不得涉及一些重要领域,比如国防工业和国有金融业等。同时,该基础法必须明确规定外资机构持股中资信用评级机构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不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合资企业的经营权。
第二,依法加强监管,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统一监管,彻底改变我国资信评级监管机构分散、政出多门的现象。通过实施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制度,完善评级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对评级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和督导等措施,促使其有效、及时和真实地提供所评级资产的信息。监管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外资资信评级机构在华业务的监管,这是推进金融监管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必要之举。要督促其公布评级模型、数据来源,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应要求其讲清楚收费模式,让公众清楚它们的盈利和评级有无利益冲突;要建立赔偿机制,既让投资者被严重误导后有权要求赔偿,又让评级客体遭到不公正评级后有机会挽回损失。
第三,制定国家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战略,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全球影响力相适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扶持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成长壮大,包括以国有参股的方式发展数个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公正原则的信用评级机构。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应该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与扶持我国评级机构开展国家信用风险评级结合起来,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话语权。
第四,以“一带一路”建设和亚投行为基础,主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公平、公正、客观、专业的信用评级服务。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决定着它对社会信用资源占有的多寡,信用评级决定着社会信用资源的分配。2008年世界外债总量约为61.1万亿美元,发达国家占有国际信用资源的91.3%,发展中国家仅为7.6%。应该充分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和亚投行不断推进的机会,积极主动地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公平、公正、客观、专业的信用评级服务,帮助他们的政府和企业在“一带一路”和亚投行的框架内,分配到应有的信用资源,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发展国民经济,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开创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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