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制: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党内问责制: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摘要:个别党员干部责任意识缺失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党组织队伍中,党员干部拥有重要权力,基于问责制中“权责一致”的根本原则,以及考虑权力天然的寻租特性,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扎紧制度笼子,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既要从严治党,更要从严治吏。

党内问责制是我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党严于律己、从严治党的一项创新举措。“打铁还需自身硬”,在我党高举反腐大旗、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对党内问责制相关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

党内问责制: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问责制源于西方人事管理制度,而中国共产党创新地将问责制引入党内管理,同党政权力相结合,建立了党内问责制,以此契合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理需求,也进一步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执行能力。

党内问责制具有全面性,契合了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的要求。目前党内问责制度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以规范推行。从这两部规范文本中可以发现,党内问责制在问责对象、问责方式和问责事由上都具有全面性,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问责制同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要求的契合度。其一,从问责对象上看,两部规范文本规定了问责对象既可以是某一个体,也可以是某个组织,体现出了问责对象最大限度的全面性。其二,从问责方式上看,两部规范文本也分别针对个人问责和组织问责列举了不同的问责方式。其中针对个人问责提出了五种问责方式,分别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而针对组织责问则列举了检查、通报和改组等三种方式。这同样凸显了党内问责制中问责方式的全面性,同样契合了从严治党中“全面”的要求。其三,从问责事由上看,两部规范文本中也涵盖了从具体明确到抽象综合的问责事由描述,这样就既涵盖了可预料和可描述的具体问责事由,也拓展丰富了不可预料的外延问责事由,有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内问责制具有严厉性,契合了全面从严治党中“严”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一个“严”字,体现了我党自我强化、自我革新的决心和信心,而党内问责制同样具有“严”的特征。事实上,在问责制被引入之前,我党实行自我管理的主要方式方法是监督和党内监督。而党内问责机制则是在我党持续强化监督和党内监督基础上,进一步引入的更为严格的自我管理机制。实际对比监督和问责制的区别就可以发现:监督即“监”和“督”的组合,监督更多地倾向于发现问题,并督促改进问题。尽管监督机制也涉及到对监督对象实施奖惩措施的规定,但体现的并不深刻,甚至也非必要因素。而问责制则不同,问责制是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还要“问”,即追问、探究、挖掘问题的成因,并且更要“责”,要找到直接责任人,并对其进行斥责、惩戒,问责制中对问责对象的奖惩是必要因素,即一旦实施问责程序,就必须有奖惩上的判断和跟进。因而,仅从监督和问责制的概念对比上就显而易见,问责制是比监督更加严厉的管理方式。事实也是如此,在监督和问责制效能实际发挥过程中,监督更趋向于民主性和自发性。而与此相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方式的规定中,则直接赋予了问责机制以责令停职、降职和免职的权利。

党内问责制的工具性契合了全面从严治党中“治”的要求。事实上,问责制不仅在政府和政党组织管理层面被普遍推行,一些社会组织,如企事业单位中同样实行问责制。这是因为问责制并不具备专属性,反而具有普遍适用的工具性,问责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人事绩效管理应用工具,其工具性体现在通过问责机制,可以促使机制覆盖范围下的组织或个体为免于被问责,而发挥积极性和能动性,不断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和提升履职能力,更好地履行职务,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且在工作绩效上能够持续拓展和优化。我党提升治理效能,加强队伍建设,与时俱进地引入和实施了一系列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和举措,也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价值的愈加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也成为当前包括政党在内的各类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工具和抓手。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趋势,通过引入党内问责制强化治理能力,进而为“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治”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和路径。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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