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莉:抗日根据地对伪造货币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2)

徐德莉:抗日根据地对伪造货币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2)

开展有力的货币斗争。一方面,掌握重要物资,控制市场价格,加强贸易管理,保护边币信用。1943年5月27日,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战时管理进出口货及过境物品暂行办法》,不仅使进出口货物管理有法可依,而且在发展生产,防止敌顽的经济封锁、倾销、破坏金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粮食在抗战时期的边区能够充当硬通货,保障粮食的安全也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边币的信用安全。1941年4月23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条例》规定“凡边区所有粮食不问属于原料或制成品(如面粉),一概严禁私运出境”,而边区内部则实行自由流通,“各级政府不能予以阻止”。这一条例有效地防止了边区粮食外流和敌顽对边区粮食的破坏与封锁,保证了边区部队、机关和群众的粮食供应,也为保障边币的信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实行多部门协同、多种方法结合的打假措施。如银行、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奖罚结合、行政查伪与技术防伪结合、群众宣传教育与司法处治结合等多种打假手段,有力打击充斥于市面的伪造法币和边币。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1年8月3日发布了专门打假通令,并列举了假币与真币在纸料及正反面的花纹、花边、字迹、号码、图章等方面的特点,供各机关和税收部门鉴别真假时使用。边区银行在每县的各区内部设立了边币对照所,除了兑换损坏的法币、边币之外,还负责打击伪币及辨别真假法币、边币的任务,并广发票样到处张贴,帮助群众识别使用。

制定金融法令,打击伪造货币犯罪。中共制定了一系列打击伪造边币、法币法令规程,为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和有力惩治伪造货币犯罪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加强了货币监管和打击力度。1941年12月边区政府出台了《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1942年冬,山东省战工会规定《省战工会规定查禁伪造北币办法》;1943年制定《省战工会处理伪造及行使伪造北海本币案件暂行办法》;1943年7月,清河区第三届临参会四次驻会议员会议通过了《清河区伪造法币、本位币及行使伪造法币、本位币处罚暂行办法》等法令条例。这些法令条例对防范和处罚伪造法币和边币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方面注意保护边币信用,保障边币在边区有效流通,规定凡在边区境内买卖,不以边币交换作价者,以破坏金融论罪,其钱货没收;严禁金银等私自流通,严格控制金银出境,阻止伪币及伪造法币和边币充斥根据地货币市场,稳定根据地战时金融秩序;另一方面严厉惩治、奖罚分明。如“伪造法币或本位币者,处死刑”;“阴谋推销伪造之法币、本位币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按数目多少,影响大小,分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胶东北海银行还实行奖惩结合,规定奖励办法,其中规定按照检举伪造货币的金额数量给予五元、十元、三十元及一千元不等的奖金,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伪造货币活动。

提出“反对假票是一种群众运动”的口号,注重反击伪造货币中群众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共对群众的组织能力和宣传作用。如山东省战工会通令各地,紧急动员,展开群众性反假票斗争。北海银行总行公布真假北币识别办法,张贴于大小集市。在我党政军民紧急动员下,群众性反假票斗争广泛展开,各地查获散布假票之奸商多起,有效地治理了伪造货币乱象,有力打击了日军的金融侵略。

(作者:徐德莉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日根据地对伪造货币的治理及其历史经验研究”〔16BDJ013〕成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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