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安部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制定全国性立法是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现状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至今,见义勇为的崇高义举一直被人们广为赞誉。自1988年中宣部和公安部联合发起表彰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活动至今,各部委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相继联合举办了13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截至2017年5月,受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单独表彰的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达到2000多名。
见义勇为人员是社会成员中具有高尚情操的先进分子,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褒奖及权益保障体现着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过去,我们对见义勇为的肯定主要在道德范畴,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褒扬和保障更多依靠的是政策,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还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现实中个别情况下见义勇为英雄甚至还会陷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窘境。通过立法,将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评价从道德领域延伸到法律层面,是从制度建设上完善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从1991年—2016年,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及部分地级市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立法。据统计,现行有效的有56部地方性立法,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此外,在一些民事、刑事等法律中也有一些涉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范。在我国形成了以地方立法为主的见义勇为奖励与保障的规范体系。应该看到,我国现有地方立法在确认、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地见义勇为奖励与保护工作机关依据本地相关规定,对所辖区域范围内出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确认、救助和奖励,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
然而,仅靠地方性立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和局限性。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给予何种表彰,保障制度应如何设计等,难有统一标准。这一方面会影响到对见义勇为行为褒奖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缺失。为此,进行全国统一立法,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取得共识,作出明确统一的制度设计,正是顺应现实要求的结果。
见义勇为立法的宗旨
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的力量也是无穷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孕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培育了中国人民的崇高价值追求。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道德建设,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用制度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舞和激励更多的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人员之所以能够做出勇敢的义举,正是因为他们有一颗正直的心,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当他们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和损失后,政府与社会理应给予其应有的关怀,这不仅仅是媒体一时的正面宣传与政府的认可与表彰,更应包括对见义勇为人员实实在在的帮助,对其权益有法律制度的保障,这样才能把“光荣与崇高”真正写在每一个人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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