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条例》强化职能,提升巡察监督实效
巡察主体和对象的基层属性,决定了巡察监督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巡视做法,必须紧密结合基层实际,深入把握特点规律。各地巡察实践证明,人情风、关系网的干扰,是影响巡察的关键因素,必须认真探索研究破解方法。
一是选准配强巡察干部。选拔政治坚定、原则性强、素质过硬、熟悉基层工作、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的同志到巡察机构工作,特别要选好巡察组长,坚决杜绝安置照顾因素,从源头上把好关口。
二是创新组织形式。探索实行层级管理与越级监督相结合,市级巡察到乡镇,县级巡察到有问题的行政村,提高巡察监督的权威性。提倡市级巡察机构统筹使用市县两级巡察力量,市级建立“巡察组长库”和“专业人才库”,在不改变巡察责任主体的前提下,由市级派出巡察组长,有巡察任务的县和其他县巡察干部“掺沙子”组成巡察组开展工作,对组长一次一授权,对巡察组一轮一编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实行被巡察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机关双反馈、双移交、双责任、双公示的“四双”管理等。
三是升级“打法”。巡察监督应更加注重专项巡察和机动巡察,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察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察谁,不求面面俱到,但求精准发力。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直指问题、快进快出,让巡察对象无规律可循,始终处在巡察监督的高压之下。(河南省信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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