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工作方案 年底全面建立四级河长体系(2)

北京市出台工作方案 年底全面建立四级河长体系(2)

二、主要任务

(六)加强水污染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尽快实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有序退出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严格治理城乡生活污染、工业企业污染、水产养殖污染、船舶码头污染,全面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排放。

(七)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划定地表、地下水源保护区,落实污染源防治、风险防控等各项保护措施。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组织制定治理方案,扎实推进治理工作。按照“户分类、村(社区)收集、镇(乡、街道)转运、区处理”的原则,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减少生活垃圾对农村水环境的影响,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八)加强水生态治理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耕还绿、还湿,加快中小河道治理,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着力构建流域相济、多线连通、多层循环、生态健康的水网体系。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和优美河湖评选。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推进京津冀跨区域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九)严格水资源管理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属地责任,严格考核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严格执行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加快压减、淘汰现有高耗水行业产能。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农业高效节水。严格执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制度、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约束引导作用。

(十)严格河湖岸线管理

严格河湖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确定河湖水生态保护红线,设立界桩和管理保护标志。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对乱占滥用、过度开发等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整治。稳步推进湿地、蓄滞洪区建设,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的生态和防洪功能。建立河湖岸线与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联建联管机制,统一标准,统筹实施。推进防汛流域化管理,采取跨行政区域信息共享、联合调度、协同抢险等措施,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十一)严格执法监督管理

完善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研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格涉河湖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污、乱堆乱倒垃圾、违法建设、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采砂、设障、捕捞、养殖、围垦等活动。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落实河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2017年7月底前,确定区、乡镇(街道)、村级河长名单,完成市、区、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制定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河长制配套制度制定工作。

(十三)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市、区总河长和河长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总结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和各级河长履职情况,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乡镇(街道)级河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村级河长每周至少开展1次巡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各区河长制实施情况、河长履职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将各区建立健全河长体系和河长制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本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内容。建立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市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共享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等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定期向本级河长和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面临问题、意见建议、经验做法等;各区委、区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河长制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十四)加大资金保障

将河湖养护、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予以保障,并建立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加大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建设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十五)强化考核问责

根据不同河湖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乡镇(街道)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相关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招募志愿者、聘请社会监督员、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河湖保护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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