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 (2)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 (2)

摘要:实行员额制,就是通过遴选机制,让适合一线独立办案工作的专业人员进入员额,成为法官或检察官,并给他们配备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从而确立他们的办案主体地位。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以年均20%速度增长,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快速上升。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司法工作质效,真正推动实现公平正义。

上海法院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证据,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而且,在公、检、法之间搭建专网,统一规格标准,实现资源共享,使原先严格的证据标准的可执行性大大提高,控辩对抗更理性更具内涵,这对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实际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有句名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我国的司法制度很重视办案效率,有审理期限的明确要求,为的是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应对较快上升的诉讼量,假如人员不增、审限不变,期望提高司法质效不太现实,如果加大对新技术的运用,情况则可能完全不同,目前,已经得到运用的有语音识别技术、文本信息智能提取技术、电子卷宗自动生成、案件信息自动检索、法条案例自动推送等,这些新技术使司法人员从大量重复性的劳动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处理司法核心业务,不仅使审判质量有保证,而且,司法效率也有保证,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久审不判的现象。

在通过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司法工作质效之外,司法机关还着力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历史上就有乡村调解,人民调解是由乡村调解发展而来的。调解过程其实也是一种教育过程,是在实现社会共享共治。我国的调解制度以前被国际上誉为“东方一枝花”,面对新形势,司法机关重视挖掘和创新调解的资源,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机制,以开放型架构吸纳行业协会、专业部门、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形成专门队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破解司法工作的难题。上海各中级法院和一些基层法院与社会组织联手,以期在建立多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方面有新作为,较为典型的成功探索是与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下设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了诉调对接机制,引导相关当事人选择通过该机制化解了一批民商事纠纷,他们的做法引起最高法院和国外同行重视。

为提高调解的效率,改变调解较为费力费时的状况,政法机关也注意在调解时依靠现代科技的力量。比如,过去交通事故处理很麻烦,调解过程较长,现在引入科技手段,形成了一体化处理、一键式理赔机制,当事人感到便捷,交通参与者也有获得感,过去因为小事故导致交通瘫痪,影响众人出行的情形大为改观。如果更多的新技术运用到调解领域,比如,用技术手段为当事人做诉讼风险评估、类案结果提示,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将使调解这个传统的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焕发活力。

“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可谓任重道远。

首先,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系统的事,不太关心,更谈不上提供有力保障了。有的虽在政法系统,但对这项改革并不十分认真,因袭旧法,没有通过改革打开新的工作局面。其实,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生活领域的重要改革,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如果按照党中央要求,上下一条心,经过改革,司法工作就可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也更接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核心价值观会进一步深入人心。

其次,还有很多问题亟待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加以解决。毛泽东同志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在司法改革中也如此,制度设计至关重要,不能只停留在一些大的原则上,相反,应当制定可执行性很强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经验告诉我们,一项改革措施出台,不可能单兵突进达到预期目标,

往往需要相关配套改革跟上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初衷。例如,出台了员额制,就需要相应的保障措施让员额制改革达到预期,其中包括要建立健全员额退出机制。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员额的分配应向办案一线倾斜,如果岗位调整,员额也应作相应调整,否则,时间一长,用于办案一线的员额就会减少。类似这样的设计思路应该制度化,增强其刚性。分析一些地方存在“入额的不办案、办案的没入额”的情况,原因之一是可执行性很强的制度尚未完备。如果员额制不到位,司法责任制就不可能全面落实,这势必影响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还影响司法队伍梯队建设。员额退出机制实际为青年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通道,能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激励他们提高自身素质,这对司法机关长远发展是有利的。由此可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关的一些配套改革措施尚需跟进。

第三,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进展缓慢,影响新型办案团队的形成。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改变了过去办案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各地陆续在制定法官检察官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规范案件分配、裁判文书签发等规则。但是,如果内设机构不随之改革,仍然根据行政化的模式设置,这些内设机构就会自我找事,为完成一定的事,它们还得拥有一定的权力,于是从自我找事发展到自我赋权,最终影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因此,下一步,还需要深入推进组织结构创新,法院内部审判团队的构成很难以统一的标准衡量,但应当符合公平、效率、独立、胜任等基本要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应当以机构精简和职能优化为目标,综合考虑专业划分、法官数量、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因素,保留传统内部组织模式的合理之处,摈弃不适应新司法方式的模式,整合职能交叉或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在内部管理上,要由过去偏重于个案审批、签发等琐细的管理,转变为对全院、全员、全过程案件质量效率进行监管,要构建新型的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司法组织结构体系。通过这些改革措施,让法官检察官感受到自己的办案主体地位,进而推动整体司法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在这方面,还需要花大力气才能达到预期。

第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我们不断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而且,社会矛盾往往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固守传统的方法化解矛盾和纠纷,效果越来越弱,需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破解难题,包括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应用现代科技,构建起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此外,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炼和升华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将其吸纳到亟待修改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中去,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丰富和完善法律,也让法律保障司法体制改革更加有序、有效,进而创造出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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