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别拿瞒报个人事项不当回事 (2)

领导干部别拿瞒报个人事项不当回事 (2)

摘要:“制度从来不是稻草人”,成败的关键在落实。能否落实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关乎领导干部能否遵纪守法、权力能否良性运行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否。

新《规定》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范围更

广、内容更具体,领导干部应予高度重视

新《规定》和《办法》既调整或增加了报告事项、报告对象等规定,更强化了抽查核实和核查结果的运用,亮明了惩处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底线”和“红线”,反映了党和政府反腐态度之坚决、措施之严厉。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和《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在报告对象的范围上,新《规定》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突出、两调整”。所谓“一突出”,指的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新《规定》指出,凡在党政机关任职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都需要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须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所谓“两调整”,即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与2010年的规定相比,新《规定》以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为界限,将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分为两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副职以上人员都要申报;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要申报。对于国企,则按央企、省管和市管国企划分,央企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要申报;省管和市管国企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申报,未涉及中层管理人员。新《规定》通过这样的合理调整,更充分地体现了分类管理和精准监管的原则。

在报告事项上,更强调与领导干部职权关联密切的“家事、家产”情况的报告。新《规定》所定报告事项虽仍为14项(8项家事和6项家产),但对具体报告事项,或予以适当的补充和完善,或进行必要的合并及调整。家事方面小自因私出境证件,大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家产方面小自津贴、补贴,大至投资企业、房产等情况,均需向组织如实报告。所及当事人不仅是领导干部本人,而且包含其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整体而言,调整后的领导干部报告“家事、家产”等规定可谓覆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在报告核查上,增加了抽查核实等规定。新《规定》专门列出5条,对如何核查、如何运用查核结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查核工作机制和纪律。新《规定》肯定了2014年—2015年中组部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干部任职“凡提必查”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做法。特别是此次修订《规定》时,一并制定了处理办法,为此后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不如实向组织报告“家事、家产”等行为提供了依据。

在违规惩处上,新《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瞒报个人家事、家产,一旦受到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此外,新制定的《办法》还规定了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明确了不如实报告的处分影响期(即官员如果因为不如实报告受到处分,这个处分要“背”多久)等。

总之,新《规定》及《办法》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加大了监管力度,就连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如实填写,堪称史上最严的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家事、家产”制度。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党和政府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制度越来越严密,问责力度越来越大。领导干部若继续心存侥幸,瞒报、谎报“家事、家产”,恐怕会遭到更严厉的惩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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