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2)

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2)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在既有改革思路所形成的改革路径上,推进深化改革的实践,更加自觉地从深化改革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致性上,积极谋划农村发展的新篇章。

1.明确提出“三权分置”的新的土地改革方案,着手破解农村土地碎片化的难题。新时期改革的施策指向,不是继续固化由分田到户确定下来的土地碎片化的格局,而是如何走出这种碎片化的泥淖。破局的基本思路就是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进一步深化为“三权分置”。习近平同志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将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显然,这一“三权分置”方案的创新点,主要在于顺应实践发展,设计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环节,推动农村土地通过有序流转,逐步走出土地碎片化和基于这种碎片化之上的农业生产碎片化的局面。

对于实施这种改革后,农村农业生产的可能格局与走向,习近平同志认为:“家家包地,户户务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家庭承包、专业大户经营,家庭承包、家庭农场经营,家庭承包、集体经营,家庭承包、合作经营,家庭承包、企业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实现形式。说到底,要以不变应万变,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来适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推动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可见,土地“三权分置”方案是既往改革思路的深化,而不是中断或者另起炉灶,同时,也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于新的难题的破解。

2.明晰划出新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旗帜鲜明地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社会主义的基础。有的人认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土地产权归私有是主流,也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似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唯有土地私有化这一出路。这种见解既武断,也从根本上背离了党中央一以贯之的思想和中国的实际。国内外的历史经验表明,一旦土地私有化成为事实,土地兼并必然出现,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国情必定产生出社会难以承受的大量失地农民,社会动荡与危机也将势成难免。对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高度自信,坚决抵制这种可能犯颠覆性错误的主张。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里不论是关于“魂”的强调,还是关于“农村最大的制度”的强调,都表明一旦动摇和颠覆了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一制度,农村改革必将犯下颠覆性错误。因此,这一强调既为改革排除干扰,更为改革“压舱定向”。他还极具针对性地指出:“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这实际上为我国农村的改革划出了明晰的底线。这个底线,既关乎国家的基本制度,也关乎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尤其是国家的粮食安全,还关乎农民利益的保护等等。

3.强调“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引导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新的经营方式。所谓“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就是倡导创建以在地农民为主体的在地农业生产方式。从经营成本看,由在地农民经营的在地农业,是一种最为节省的农业经营方式。因为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农民是集决策、管理、劳动和享受经营成果等于一身的完整主体,还具有与“在地性”而来的天时、地利、人和等优势。熟悉在地农业所固有的自然特性、生产周期和生产环节,能够快捷地反应灾害性天气,及时应对突发而来的植保风险,最经济、合理地组织和运用不规则性的农业劳动等。这些优势,都是其他经营主体所难以比拟的。

习近平同志在强调“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的同时,特别指出,公司和企业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种地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不能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农家乐、不能盖房子搞别墅、私人会所,不能违规搞非农建设。当然,耕地也不能搞成果园,花卉园、菜地,那样的话经济效益是上去了,但保谷物、保口粮就落不到实处。特别要防止一些经营主体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

4.强调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习近平同志指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他还指出,改变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时间和条件,不可操之过急,很多问题要放在历史大进程中审视,一时看不清的不要急着去动。他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农民的土地不要随便动。农民失去土地,如果在城镇待不住,就容易引发大问题。这在历史上是有过深刻教训的。这是大历史,不是一时一刻可以看明白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同时,习近平同志还告诫人们,要防止“一刀切”的简单化做法。他指出:“从各地实践看,各种经营主体,各种经营形式,各有特色、各具优势,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环节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不能只追求一个模式,一个标准。要根据各地实际,根据不同农产品生产特点,让农民自主选择它们满意的经营形式。”甚至他还要求各地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时不能忽视了普通农户。因为,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毕竟占大多数,这个情况在相当长时期内还难以根本改变。而且,有不少地方的农户,因自然条件限制,生产活动即使只能解决自身温饱问题,也是对国家做出贡献。总之,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不能一刀切。唯有历史的视野、历史的耐心与行动的理性的统一,改革才能有序的、合目的性的推进。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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