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3)

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3)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属于生产关系的调整,最终目的在于释放和推动农村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从而创造农村持续繁荣和农民幸福生活的坚实基础。同时,还需要在调整生产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和更新生产力发展格局,充分激活生产力的各种要素,并促进各种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形成新的现实生产力。也只有农村新的生产力的实际形成与发展,农业、农村与农民状况得到实实在在的改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农村社会主义基础才能得到夯实。所以,党中央在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及时地布局和推助农村新的生产力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这实际上是新的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战略性延伸举措。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农村在搞好农业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党的十八大以来,他在推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高屋建瓴地立足于新的农村产业布局,明确要求各地有条件的农村,要以市场为“导航灯”,以资源禀赋为“定位器”,建构起“种养加销全产业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而把土地制度改革与产业结构改造结合起来,全面打造我国农村发展的经济基础。

“种养加销全产业链”,主要是以延伸“全产业链”为抓手,更新农业产业观念,拓展农业产业内涵,以提高农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大幅度提升农业产业的赋值能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则具有超出农业产业内涵的意义。两者的结合,意味着只要市场有需求,又是在地资源优势之所在,农村产业就应具有发展的自由。这意味着必须彻底改变把农村仅仅理解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场域的狭隘观念。这一产业思想的拓展,与农村土地政策深化改革相配套,实际上形成了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组合拳”,其基本思路即是: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去促进农业的适度集约化和现代化,解放被狭小土地耕种方式束缚的农村劳动力,以新的“全产业链”思维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方式,促进农村产业的更新、扩容与增值,从而促进农民分工分业,使农村成为农民至少是相当部分的农民能够安居乐业的家园。因此,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建构农村新的产业结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新时期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一种新的构想。

全面理解习近平同志所提出和推动的这两大事关农村发展的重要改革,是创新农村改革与发展模式的重要思想基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直接目的在于整合碎片化的土地,发展集约型的现代化农业,实现路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建构农村“种养加销全产业链”和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既是农村产业结构的革命,更是农村社会的再造。这些都是单家独户的普通农民所无法达成的。作为一种可能,许多人呼吁借助工商资本的介入。问题是这种介入,这种土地流转在许多地方变成了把农民边缘化的过程。但是,“土地流转”还存在着另一种现实的可能,这就是催生出以在地农民为主体的其他经营方式,如由在地种植能手领衔的专业大户经营、家庭农场经营,合作社经营,当然也包括以在地农民为主体的农村集体组织经营。

当前,建立以在地农民为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值得探索。为此,可以在一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地方,组建在地农民参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把它作为承接土地流转的主体,全面贯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构新的农村产业结构的要求,在农村塑造出一批引导农村发展的示范村庄。依靠这个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得到自然而然地维护,建构起以在地农民为主体的在地农业生产方式,以更加合理、经济的利用在地资源禀赋,建构起“种养加销全产业链”,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合理的方式让在地农民真正共享发展的成果,从而使农业、农村与农民在一个全新的体制机制上,获得良性发展,使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家园。这实际上也是时下许多坚持集体经济道路村庄,如刘庄、周家庄、兴十四村、“塘约道路”等等的实践。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述的基于农村新的土地改革制度和农村新的产业政策而重新组织起来的集体,与改革开放前的大多数农村集体有着许多根本不同的性质。它不是农民接受政府指令,去从事单调的粮食种植的集体,而是农民根据在地资源禀赋,对接市场需求,建构“种养加销全产业链”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经济集体。这种意义的集体,决不是回归老路,而是一种全新的飞跃。

(作者: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广州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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