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未明前,产房“焦虑”依旧值得关注

真相未明前,产房“焦虑”依旧值得关注

这两天最热门的新闻事件,恐怕非“产妇坠亡”莫属了。生子本是人生一大幸事,在当前的医疗条件下,难产风险已降到最低,那么,何以会发生坠亡事故呢?个中离奇,是围观者最想明晰的真相。

让人唏嘘不已的是,即便是舆论汹涌,即便是围观蜂拥,双方对事情的真相却各执一词。根据医院方面的说法,产妇在生产遇到困难后,曾建议产妇和家属剖腹产,但家属坚持顺产,最终导致产妇“疼痛难忍,情绪失控坠楼身亡”;而产妇家属却抛出了另外的版本——产妇丈夫曾两次同意进行剖宫产,均未果,产妇在产房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如何坠楼的,他们在“等待解释”。

基本事实的完全对立,要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实无可能,在真相未明前,任何带有情绪的站队,都是不公允、不理性的。

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此事的热切关注,这不仅仅是关乎到“一尸两命”的社会事件,更是因为它刺激到了社会的公共痛点。毕竟,遇到生产困难的产妇绝非孤例,她们在产房的境遇如何,关切着非常具体的个体权益。

回到事件本身来说,真相依然需要等待,但是作为事件核心的医院方,其实已经在它的回应中,触及到一些值得关切的公共问题。比如,产妇在产房到底有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医院在产妇、家属中间到底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涉事医院给出回应的逻辑很简单:在产妇生产困难时,已经向家属告知了“紧急情况”,但是,家属不同意,医院也没有办法,只好任由产妇“疼痛难忍”,并最终做出过激行为,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更进一步来说,产妇在产房是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医院要遵从的不是治病救人的医院原则,而是产妇家属的意愿。

要求家属签字,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确实能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在这个条例以及后来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中,更为郑重地强调了患者的处分权,强调了对患者健康权、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所以也赋予了医院在紧急情况下,自主决定手术方式的权力。于此,所谓的“家属签字”设置,更多是旨在满足家属知情权。

遗憾的是,在信息不对称,尤其医患矛盾激烈的大背景下,知情权的设置,被赋予了规避风险的功能——医院和家属方面在一张告知书上的博弈,却忽略了病患者最重要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更让人心神不宁的是,搬出家属的签字,是医院急于撇清自身责任的“利器”。换句话说,签字避风险的逻辑,在医院方面恐怕是根深蒂固的,那么,这样的逻辑是否在其他医院广泛存在呢?这不仅让人想起10年前的李丽云事件,彼时此事所引发的热议,除了对李丽云丈夫愚昧无知的抨击外,已经对医院的签字制度提出了质疑。遗憾的是,十年过后,一切似乎并没有得到改变。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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