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3)

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3)

砥砺奋进的五年·全面从严治党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正在逐渐成形,将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逐步构筑起“不能腐”的制度体系。

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4月14日20时许,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布了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尽管是省监委“第一案”,但由于配套制度的指引,相关工作有条不紊,监委12项调查措施均依照程序有效使用,案件审查也取得了重大突破。

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地区积极坚定、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

全面完成组建是第一步。试点地区将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实行合署办公。随着3月30日太原市监察委主任选举产生,山西省市县各级监察委全部成立。山西检察系统反贪、反渎及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共划转编制2224个,实际转隶1884人,没有发生一例负面事件。

第二步是调整内设机构。试点地区坚持内涵发展,对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重新配置,对原有人员和转隶人员统筹安排,做到机构、编制、职数“三不增”,在力量配备上向监督执纪一线倾斜,省市两级实现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依法调查部门分设。

北京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第十七纪检监察室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最后一步是完善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实践。试点地区抓住组建、融合、衔接等关键环节,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充分运用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反腐败职能作用发挥更加有效,确保惩治腐败力度不减。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是对中国监察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是对权力制约体制的新探索。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这与西方“三权分立”下的监察制度完全不同。“我们必须坚定‘四个自信’,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从实际出发,走出一条适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道路。”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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