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策前二孩”当重申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政策前二孩”当重申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广州市某局副处级干部熊先生来说,40岁得子带来的还有面临失业的困扰。2015年11月,熊先生在探望出国访学的妻子时,妻子怀孕并诞下一名男婴。此时全面二孩政策已确定启动,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尚未修改。熊先生当时以为,孩子可能获得合法身份;但2016年4月熊先生向所在单位汇报后,卫计部门调查认定为“政策外生育”,而“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此事悬而未决。

从单独二孩政策的试水,到全面二孩政策的确立,再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写入其第18条规定,不免要经历一段新旧政策法规的更迭过渡期。而在此间,对于新旧政策的冲突问题,当奉行以“有利于当事人”为要旨的“从旧兼从轻”基本法治原则:按旧法规当事人不受处罚或处罚为轻,而按新法规应受处罚或处罚为重的,则遵从旧法规;若按旧法规当事人应受处罚或处罚为重,而按新法规不需处罚或处罚为轻的,则遵从新法规。

熊先生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在2015年11月,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版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那么此时及之后,熊先生的二孩也就不应再被视为“政策外生育”。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论是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还是开除公职处分,也就都不应再被提起。

当地卫计部门无视“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故把熊先生的第二个孩子界定为“政策外生育”,予以开除处分,也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不仅《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第40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即使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该条例在随之作出的调整中,依然延续了该条规定。

事实上,熊先生不应再受处分,真正应该废止的是该条陈腐规定。

个中的道理,早有北京大学叶静漪教授等多位法学家申述:“计划生育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社会法范畴……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违反其对国家的义务,而不是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简言之,不应由用人单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的公权力,用人单位也并无此义务。且不说熊先生的二孩不应再被界定为“政策外生育”,如果职员超生就要被课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那就势必又堕入“政企不分”的窠臼。也正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定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作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已向广东、云南等5省发出建议函,建议修改。

熊先生的第二个孩子于2015年11月出生未久,熊先生就深陷工作去留的困扰之中,听天由命,静候裁决,全然被动,所映射出的,正是个体权利之孱弱。个体权利在公权力面前,本就弱势,在新旧政策法规更迭,亦即权力运行所据规则发生嬗变之际,更是如此。也正因此,基于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免致其受到公权力的侵犯,以有利于当事人为旨归的“从旧兼从轻”法治原则才为之确立。

当此熊先生工作去留尚未尘埃落定之际,“从旧兼从轻”法治原则尤须重申。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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