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雷同取消成绩,“疑罪从有”要不得

试卷雷同取消成绩,“疑罪从有”要不得

笔试第三、面试第一、体检合格,赵馨芃在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优秀成绩;但8月30日,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约谈告知,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被判定为雷同试卷,成绩取消。之后她从口头抗议到书面申诉再到向天津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都只得来一个回复:试卷雷同,成绩无效。对于她一再要求看到用于取证的监控录像,人才考评中心表示:因时间太长,监控已失效无法查看。日前她在河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去年国家公务员局等三机构出台《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及相应处理办法:一,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禁考5年或禁考终身;二,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但并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作弊行为成立的,取消考试成绩。

作弊了就是作弊了,没作弊就是没作弊,非此即彼,没有模棱两可的空间。但就《办法》的第二种情形而论,那就是对疑似作弊者搞起了“宁可抓错,绝不放过”的有罪推定。赵馨芃也正是以此被取消考试成绩。

试卷雷同,自然大概率地指向作弊行为;但这也并不绝对,不排除有例外的发生,譬如误判、巧合等导致的雷同。而且,考试中如果张三悄悄抄了李四,李四埋头专注答题并未察觉,两人并无串通勾连,但结果却是试卷雷同,李四要跟着背锅受罚,被捆绑一起取消考试成绩,岂不冤枉?人才考评中心指赵馨芃试卷为“同考场同排左右相邻雷同”,而赵馨芃的意思是可能是别人抄了她,并想知道到底是和谁“试卷雷同”。

按说,判定试卷雷同取消考试成绩,上述相关信息于考生而言就是和切身利益紧密攸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相关部门本应向涉事考生公开有关信息才对。但赵馨芃的维权之旅却处处受阻,所交涉各部门回复都只是一个“试卷雷同,成绩无效”,无论是雷同试卷的鉴定比对,还是考场监控的调取查阅,都求之而不可得。“自证清白”的取证渠道被阻塞,这雷同试卷判定岂不成了终极裁判,不容置喙,无从翻盘?

“试卷雷同取消成绩”实行一年多来,引致质疑不断讼争屡屡。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也可看到,有湖南、湖北等多省份考生发布公开信,对自己被认定试卷雷同取消成绩表示不服,绝非个案。凡事过犹不及,如此做法是否矫枉过正,或值得重新审视。

毕竟,此事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前途和名誉,究竟有没有作弊,来不得半点含糊其辞。像这种没认定作弊但认定试卷雷同——即疑似作弊,进而取消考试成绩的“疑罪从有”做法,实是矛盾的渊薮,要不得。

判定试卷雷同,只宜作为追查舞弊行为的线索,而不适合作为取消考试成绩的直接依据。赵馨芃究竟有没有作弊?如能在认定其试卷雷同的基础上,进一步查证夯实,证据确凿则可取消其考试成绩并禁考一定年限;而如若查证不能,作弊结论缺乏实据支撑,那么即使试卷雷同,也该“疑罪从无”,认可其考试成绩并予招录。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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