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官法”修订为深化司法改革“护航”

“两官法”修订为深化司法改革“护航”

12月22日,《法官法(修订草案)》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这两部法律实施20多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

今年8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已率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两官法”的修订,与前述两部法律修订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驾护航”。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改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两官法”的修订草案,不仅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案件办理中的责任,还明确了惩戒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并对如何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案件作了规定,这有助于有效落实好“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一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实践中,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是否需要法学专业素养和法律从业经历,各地标准不一,争议较多;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也有些不同认识。

这次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订,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不仅对提升法院检察院领导的业务水平有意义,更是落实“院长、检察长实质化办案”的必然要求。因为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要“实质化办案”,就必然流于形式。

本次修订还把改革过程中一些相对成熟的做法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在法官检察官遴选方式、任职回避等,都在近年来改革过程中取得了较多的经验,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实际上都是近年来各地经验总结后的升华。

由于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过程中,有些改革仍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因此,这几部法律的修改,也需要对改革的过程性、复杂性、多样性有充分的认识,并且在制度设计时留出相应的空间。

比如,《国家监察法(草案)》中规定了监察员职务序列,未来不少监察官可能是由检察官转隶担任,而且二者之间确实也有更多交流空间。所以,检察官法修订和监察法立法,宜统筹安排为宜,至少相关制度设计上,应当互相预留一些“接口”。

再比如,在落实法官责任制方面,如果真的想杜绝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司法信息的全方位公开、司法文书说理、公开每一个审判人员的意见可能就是必然,不能把司法过程置于阳光下,不能使每一个法官的司法行为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司法责任就很难真正落实,甚至会流于形式。

当然,如果一个法官、检察官在职务晋升、福利等方面不能有效地摆脱对主管领导的依赖,司法责任也仍然难以落实。从这个角度上看,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草案都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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