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监督深度融合

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监督深度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7月9日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只有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机关党建工作才能找准定位”。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以党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党建责任制深度融合,必须牢牢抓住党建监督这个关键环节,深入推进。

一、遵循司法规律,构建人民法院均衡型控权机制

从控权理论来看,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监督与制约是控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基本方式。监督作为审判权之外的一种控权力量,其主要是通过对审判权运行机制进行监察和督促达到对司法人员运用权力随意性的制约,而监督机制功能发挥的关键是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被监督的违规行为。只有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才能确保司法公正、规范、有序运行。

党建监督与司法权制约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一是体系共存的相容性,也即党建责任制和司法责任制所各自依据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是当前法治体系的共同构成单元,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相辅相成。二是价值追求的同向性,也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作为行为规范的法治价值,都遵循法治普遍规律,努力追求社会普遍认同的实体和程序正义。三是行为指引的连贯性,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在依靠制度管权用权、防止权力恣肆上是不相冲突的,对行为的指引性是一致的。在尊重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创新和改善党建监督的具体措施机制,充分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保持法官依法裁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以党建监督优势,补上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监督不到位的短板,形成改革合力,提升改革实效。

二、构建耦合工作机制,推动双向深度融合

判前融合:严格权责法定,推进党建监督有据可依。要加强党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决策职能,推动各级法院党组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既定制度安排,结合实际,加强改革各项制度建设。要建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在认真落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同时,建立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指导规则,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压减在合理区间,防止权力出轨。要加强对独任审判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审判标准化建设,细化各专业审判领域业务流程标准和裁判指引;探索建立独任审判判前征询所在办案团队意见程序,明晰范围,发挥团队对独任审判的智力支持和适度监督功能。只有这样,法官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才成为可能,党建监督也才能行有所据、惩有所依,实现深度融合。

判中融合:揭开裁判面纱,推进党建监督实质化。法官裁判权的封闭独立运行,有利于法官保持中立状态,在没有其他干扰的情况下,遵循证据裁判规则,遵循内心确认,依法独立作出公正裁判。但愈是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愈应当增加透明度,做到公开用权,充分发挥阳光这一最好的防腐剂。因此,必须加大对审判权行使关键环节的监督,尤其是合议环节的监督。从现有的合议制度设计看,除了审判委员会研究抗诉案件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外,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合议案件是完全独立和封闭的,并作为审判秘密不允许其他人参与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研究和合议过程。因此,依据现有制度,党建专门监督难以有效介入。要推动建立审判组织与党建组织运行双向同步融合机制,即在保持法官合议案件和审委会研究案件完全独立、完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改变党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信息获取不对称而难以有效监督的弊端,让党建监督主体直接参与到事中监督当中来,派驻机关的纪检组、专职党建部门人员列席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履行监督职责,无异更有利于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关键融合:借力党内法规,强化党建对监督者的监督。院庭长身处人民法院司法办案的关键岗位、关键部门、关键环节,是监督法官的法官,其能否正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绝大多数”的法官有巨大的辐射和导向作用。要强化党建的履职监督职能,突出抓好用权监督,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约束作用,倒逼院庭长依法履职,坚决克服隐性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切实把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强化党建“两个责任”的落实,各级法院党组负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组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通过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最大限度实现院庭长守土尽责,正确履行监督责任。

三、构建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党建监督机制

注重顶层设计。党建监督责任是人民法院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必须履行的共同政治任务,通过强化党建监督责任,提升各级法院党组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领导力,基层组织贯彻司法责任制的执行力,党员干部以良好党风党纪推动司法责任制的保障力。要建立人民法院党组全面监督,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监督融合:构建党建监督制度。要坚持依法依规,在党内各项监督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实际,立足人民法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完善党建监督制度。要加强监督融合,制定人民法院党内监督规定,明确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任务、主要内容、重点对象;要畅通党内监督渠道,加强与纪检监察衔接;要严守监督边界,尊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对审判工作不指导、不代替、不干扰、不放任,坚持有序、有度、有效监督。

问责融合:构建党建问责制度。制定党建问责规定,建立一案双责制度,明确问责原则、主体、类型、方式;建立谈话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纪组织谈话对象、谈话类型,实行组织谈话记录制度;建立党内建议制度,对基层组织和党员发现反映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建议、违规违纪情况反映等及时收集上报;要明确终身问责,科学界定责任查究启动程序,实现党建监督问责与司法责任制法律问责的衔接,避免重复问责与党内问责代替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

(作者系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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