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2)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2)

摘要: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军队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军队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军队党内监督,规范军队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军委1名副主席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军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担任。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政治工作部主任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

(二)研究提出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领导实施中央军委巡视工作,听取中央军委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

(四)研究中央军委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军委请示巡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

(六)对中央军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分析研究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八)研究处理军队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贯彻本单位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领导实施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听取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

(四)研究本单位党委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单位党委请示巡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六)对本单位党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同时履行巡视组办事机构职能。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保障和参加中央军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拟制军队巡视工作政策法规制度;

(四)对中央军委、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军队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与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

(七)办理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保障和参加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对本单位党委、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本单位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与本单位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

(六)办理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军委设立中央军委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中央军委巡视组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设立本单位党委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向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由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等人员组成。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巡视组组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中提出人选意见,一次巡视一授权。中央军委巡视组组长由中央军委批准,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忠诚干净担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法规制度,严守党、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四)熟悉军队党的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巡视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被巡视单位机关部门担任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被巡视单位所属单位担任过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过直接上下级关系的;

(三)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的。

巡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被巡视单位认为巡视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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