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忽略前置条件
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常常容易在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忽略了其前置条件即: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不满足这个前提,就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理,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有一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同样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滥用解除权
很多企业常以 “与企业发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业文化”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严格限定,任何不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非法的,这种解除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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