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正式发布实施(3)

北京市《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正式发布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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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火灾,规范消防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督促房屋的产权人、管理权人、使用权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中“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以下简称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

(二)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

(三)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第三条 本导则规定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应符合《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宿舍的意见(试行)》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导则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属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集体宿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

第六条 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第七条 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改建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应整栋改建。当集体宿舍与商场、写字楼、酒店等公共建筑合建时,应在水平方向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禁止设置门、窗、洞口,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楼梯。

第八条 每个居住房间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且每个居住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8人。

第九条 建筑内部疏散走道、房间之间应采用实体砌块、楼板或其它实体墙进行分隔,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第十条 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

第十一条 当集体宿舍层数不大于3层,每一层面积不大于200㎡,且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第十二条 单元式集体宿舍公共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他宿舍走道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住房间时不应小于1.60m,当双面布置居住房间时不应小于2.20m。

第十三条 多层建筑中,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当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第十四条 集体宿舍房间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集体宿舍直通疏散走道的居住房间疏散门,当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第十六条 集体宿舍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当建筑体积大于5000m3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第十七条 集体宿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任一层建筑面积小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职工集体宿舍可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直接利用室内水管网,不设报警阀组。

第十八条 集体宿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任一层建筑面积小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职工集体宿舍可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具备无线通讯功能,保证探测器报警后信号即时反馈至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集体宿舍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及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第二十条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配置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型干粉灭火器等。

第二十一条 应在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内和公共活动用房、走道等公共部位设置声光报警或应急广播。

第二十二条 当在集体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用于疏散的门设置门禁系统时,应保证在火灾状态时自动解除门禁。

第二十三条 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二十四条 应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二十五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的职工集体宿舍,应当设置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进行实时监测。

第二十六条 集体宿舍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集体宿舍内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第二十八条 集体宿舍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建筑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体宿舍应由房屋的产权人、管理权人或使用权人统一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条 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十一条 不应在集体宿舍的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三十二条 集体宿舍的每间居住房间均应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防烟面罩等器材,并应张贴疏散示意图。集体宿舍建筑的第4层及4层以下楼层,应在居住房间窗口、阳台等部位根据其高度设置逃生绳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第三十三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集体宿舍,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集体宿舍应明确专人管理,住宿人数大于30人的集体宿舍,每日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至少每2小时防火巡查、检查一次,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在建筑外独立设置,并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六条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物品。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除本措施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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