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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严守党纪底线 清正廉洁过年(2)

第四,对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处分规定。按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这就是俗称的占公家便宜。

第五,对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处分规定。这就是《条例》中有关公款消费、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特别是不能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2014年,党中央下发通知将原先明令禁止的12个风景名胜区增加至21个。

第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一些新表现。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注意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变相公款旅游,一个是借机旅游。来看案例。2017年3月,四川省简阳市老龙乡组织机关干部及村干部一行8人前往成都市郫都区、都江堰市考察学习。然而,在考察学习的最后一天也就是周五,考察组成员有4人驾驶考察租用的车辆到青城山景区游玩。当时,他们是电话请示了副乡长,在征得同意后才去的。但回来后,牵头的那人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两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还有一人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副乡长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为什么?他们尽管是自费,但有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考察学习,应严格按照行程安排来,再有在工作日怎么能去旅游呢!有的单位要求比较严,不仅周五不行,周六日也不行,而有的单位则要求,周五不行,但周六日可以,只要你说清楚,而且自己要承担所有开支,如果出了问题,自己还要承担责任。虽然各单位的规定有严有松,但我觉得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还是严一点好。

第七,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等的处分规定。依据《条例》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是非常有针对性的。翻阅一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借用之名,行受贿之实。这不光是违纪,还涉嫌犯罪。来看案例。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对河南某造纸公司现场核查中,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取大量的钱物。多少钱呢?一审认定其受贿36万,判了12年。之后,李某上诉称无罪。而检方也提出抗诉,并指控称,李某实际受贿229万元。李某说,其中的190万元是借款,有借款书为证。后来一查,这借款书是假的。最终,李某获刑14年。这已经不是违纪了,而是犯罪了。那么,怎么判断他是违纪还是犯罪呢?可以从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还款证明等方面来判断他到底是真借还是变相受贿。如果是借,就是违纪,如果是受贿,就是犯罪。另外还有一点,不能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是一种新型的违纪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可以有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不能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否则就属于违纪。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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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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