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企业破产法

一波三折的企业破产法

1986年3月9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议案。各地方、各方面对当时要不要、能不能制定企业破产法,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这部法律很有必要,有利于企业优胜劣汰;另一种意见认为当时出台这部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缓立法。

赞成当时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意见认为,制定这部法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没有这部法律,许多相关的制度也建不起来。为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使企业真正能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有必要尽快制定。

不赞成当时制定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理由:一是当前上级机关对企业的干预过多,企业的自主权尚未很好落实;二是价格机制尚未理顺,企业间的平等竞争条件还不具备;三是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待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对待和安置,难免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四是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尚未制定。企业法还没有出台,就先出台企业破产法,这是本末倒置,好比“孩子比母亲先出生”。

9月26日,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纪实,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众多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反映尤为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组织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到基层去,就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条件和问题听取意见、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对草案反复进行修改,特别是对这部法律的可行性问题经过认真慎重研究,改了两点:一是缩小本法的适用范围,将草案规定的本法适用国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破产处理,修改为仅适用于国营企业;二是将本法作为试行法,名称改为国有企业破产法(试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再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仍有一些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企业破产法与企业法的关系上,建议企业破产法与企业法同步出台或者稍后于企业法实施。

针对这些情况,彭真提出:“关于破产法的通过问题,国务院提请审议、人大常委会正式列入日程审议,当然希望通过。但通过这样一个法律,总要大体能够解决有关问题,不能颁布一个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还议论纷纷,认识未能真正统一,带着许多漏洞的或自己无大把握的法,那样可能引起有关单位经济秩序和职工情绪的混乱。”

11月25日,经法律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企业破产法(试行),并将草案最后一条修改为:“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1月26日、29日,这次常委会会议开了两天联组会,讨论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修改草案。彭真在会上发言,他说:“同志们在讨论(企业)破产法(草案)时,虽然争论得很激烈,大家在必须有(企业)破产法这点上意见还是一致的。讲条件不成熟,法律不配套,有人讲企业法制定不出来就先制定(企业)破产法,是先有儿子后有母亲,这个问题确实存在。所以,必须先有企业法才能有(企业)破产法。这次(企业)破产法提出来,企业法不也就会促出来吗?(企业)破产法实际上会起到促进作用,是一个促进法。”他最后对(企业)破产法为什么要先试行作解释说:“关于国营企业因无力偿还债务实行破产的经验,建国以来我们还没有。但由于实际需要又不能不制定(企业破产法),这就是常委会第十七次、第十八次会议遇到的难题,也是我们面临的课题,不能解决也要解决。因此,搞(企业)破产法也应该先试点。试行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为最后制定(企业)破产法作准备。”

在充分发扬民主、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日举行全体会议,出席110人,会议以101票赞成、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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