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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中华:“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知识产权(3)

——回顾与展望

三、“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取得成就

经过近六年的发展,“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五方面的成就:一是知识产权政策沟通更加充分;二是知识产权信息联通更加密切;三是服务贸易畅通能力不断增强;四是促进技术布局结构不断优化;五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不断创新。

(一)知识产权政策沟通更加充分

2016年7月,“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在北京举行,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共同发布了《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建立起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2018年8月,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主办的主题为“包容、发展、合作、共赢”第二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在京召开。与会各方共商知识产权合作大计,共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大局。围绕“知识产权在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适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营造良好创新和营商环境”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讨论。

(二)知识产权信息联通更加密切

我们以专利申请为例,中国向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公开量从2013年的2157件发展到2018年6073件,年均增长23%。其增长速度显著高于同期我国申请人通过PCT途径的对外申请总量增速,也明显高于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在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增长速度。

同时,随着中国持续推动高水平进口,沿线国家企业在我国进行专利申请的动力不断增强,五年间累计在华专利申请专利16702件,年均增速13.5%。在华申请专利的企业遍及沿线53个国家。

其中申请数量位居前列的既有新加坡、以色列这样的发达国家,又有马来西亚、泰国等发展中国家;既有印度、俄罗斯这样的传统贸易伙伴大国,又有捷克、波兰等新兴伙伴国家,专利申请来源的多样性充分显示出我国开放包容、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环境正得到沿线国家的广泛认可。

(三)服务贸易畅通能力不断增强

以印度为例,印度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节点国家,其巨大的市场规模和潜力吸引了众多中国企业在印度进行出口贸易与直接投资。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初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授权专利,中国智能手机生产企业因涉嫌侵犯爱立信所拥有专利,被诉至印度高等法院,导致多款产品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进入印度市场,使得当时中国全部智能手机企业在印度的总市场份额不到15%。

倡议提出以后,中国智能手机公司不断加大自主创新投入,重视在印度的智能手机专利布局,2013-2017年间,仅华为、中兴、小米、OPPO四家企业就在印度申请公开了1765件智能手机相关专利。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扩张效应”,持续高速的专利布局大大提升了中国手机企业在印度市场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简称IDC)发布的数据,到2018年第二季度,印度五大智能手机制造商中有四家是中国公司,合计占据了三分之二的印度智能手机市场,实现了中国品牌的强势崛起。

(四)促进技术布局结构不断优化

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发布后,中国企业围绕“愿景与行动”中倡导的新兴产业与沿线国家开展深入合作,积极扩大对外投资和双边贸易。伴随经贸活动的升温,包括数字通信、计算机技术、电气机械设备等技术在内的电气工程领域成为中国向沿线国家专利申请热点,从2013年的874件增长到2017年的2930件,增长了235.2%。

我国在电气工程领域的比较优势指数高达2.16,高居五大专利强国的首位,已经形成一定的比较优势,为相关产业的经济贸易活动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不断创新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已经与沿线近40多个国家建立了正式的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关系,还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东南亚国家联盟以及维谢格拉德集团等地区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与蒙俄建立了三边合作机制。

以波兰为例,在倡议初期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仅排沿线国家的第十七位,中国企业平均每年在波兰专利申请公开也仅有21件。但随着2015年和2016年两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间审查高速公路协议和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订,大大便利了中国企业在波兰的专利申请和审查,中国在波兰的专利申请公开量两年连续增长了67%和206%,成为中国与中东欧地区区域合作的桥头堡。

2017年9月中国与柬埔寨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柬埔寨承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效发明专利,并在柬国内提供相应保护。不同于国际上现存的其他专利审查合作模式,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在柬埔寨直接登记生效是柬埔寨对中国专利授权结果的直接认可,这就大大简化了中国企业在柬埔寨的专利授权过程,有效提高了中国企业在柬埔寨专利布局效率。

在该协议签订前,由于知识产权环境和审查程序的差异,尚无中国企业在柬埔寨进行有效的专利申请公开,而随着协议签订,2018年初来自同方威视/清华大学、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3家中国高科技企业和高校,首批共计20件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在柬埔寨登记生效,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中国企业在柬埔寨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与柬埔寨开展长期经贸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面临挑战

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一带一路”沿线的知识产权事业还面临着不少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沿线知识产权环境复杂、与其他强国竞争态势严峻、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高。

(一)沿线知识产权环境复杂

以东盟专利方面为例,东盟各国在专利保护的立法模式、保护范围、执法程序都存在较大差距,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作为东盟地区最不发达国家,甚至还未开始执行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与东盟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较大。沿线国家间的知识产权环境复杂多样为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了相应成本。

(二)与其他强国竞争态势严峻

1.专利布局不平衡不充分

第一,我国向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高度集中。2013-2017年间申请量前五的国家,包括印度、俄罗斯、新加坡、越南、菲律宾,占申请公开总量的91%。与此同时,沿线国家中仅有25个有来自我国的专利申请,还存在大量的申请空白国家。

第二,我国向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技术领域的不平衡。数字通信、计算机技术、电气设备三大主要领域之和占申请总量的40%左右。但许多技术领域,如生物医药、纳米技术等领域申请量较少。

第三,企业间申请数量不平衡。企业专利申请数量高度集中在少数几家企业,6000多家在沿线国家有专利申请公开的企业中,仅有325家企业在沿线国家有5件以上(含)专利申请,大部分企业只有1件专利申请,难以形成有效的专利布局。

2.与其他强国差距较大

以2017年为例,美国、日本和德国在沿线国家专利申请公开量均显著高于中国,分别是中国的8.8倍、2.6倍和1.6倍。同时,从各技术领域的申请绝对数量看,中国目前尚无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排名第一,与世界主要专利强国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

根据相对优势指数,中国在21个子技术领域与美日德在沿线国家的专利布局差距较大,其中药品、生物材料分析、生物技术等领域差距极大,这种差距将大大限制我国企业参与沿线国家相关领域市场竞争的空间。有机精细化学、医疗技术子领域我国申请量较大,但比较优势指数较低,将面临其他专利强国更多的申请竞争。

(三)企业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我国企业多数未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做好充分准备,频频遭遇海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威胁。有的是侵权诉讼,也有可能是恶意诉讼,即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花费大的特点,通过资金、实力的较量来达到损害我国企业声誉、排斥市场地位。由于海外维权需要在时间、金钱及心理上付出高成本代价,我国企业被他人仿冒和侵权后在当地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进行主动维权的仅占少数。

此外,一些沿线国家中存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行为,为我国企业进入沿线国家市场设置障碍。这种壁垒有时是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单独构筑的,更多情况下是与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相结合而成的,迫使我们必须以高额成本和代价才能顺利进入市场。

总之,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国家推出更多的改革措施,我们要对“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抱有更大的信心和坚定的信念。

五、“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未来展望

结合相关研究,我们对“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未来展望,集中体现在“共商、共建、共享”三个方面。

(一)共商:建立多层级知识产权交流机制

1.完善双边合作构建分层次合作网络

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国际影响力、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国家安全形式等因素,将“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三个层次,即重点国家、骨干国家及基础国家,开展有针对性合作。其中重点国家为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土耳其、伊朗、捷克、波兰、匈牙利等在内的10个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和较完善知识产权体系的国家,同时也是中国申请量较多的国家,对于这类国家应建立并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开展全方位业务合作并在多边框架下实质性推进检索、审查一体化的沟通交流。

主要国家为包括越南、缅甸、孟加拉、吉尔吉斯斯坦、塞尔维亚等在内的34个国家,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建立了知识产权体系,国际影响力较弱,对于这一类国家应尽量做到全面覆盖,争取与所有该层次国家建立双边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并帮助该国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基础国家为包括菲律宾、东帝汶、阿富汗、叙利亚、也门等在内的20个国家,这些国家由于战争、政局不稳、疫病等原因暂没有开展合作。对于这一类国家应尽量在合适时机争取与所有该层次国家建立并保持合作关系,并帮助这些国家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2.加强在小多边框架下的合作,发挥辐射作用

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范围内的小多边合作,包括中蒙俄三边合作,中国-东盟合作、中国-GCC合作、中国与维谢格拉德集团合作、中国与欧亚专利局合作,争取签订高级别合作协议,扩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积极宣传我国制度优势及审查能力优势,争取承担相关区域的专利检索和审查外包工作。

3.建立“一带一路”高层定期交流机制

以“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论坛为抓手,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区域内高层定期交流知识产权问题的机制,首先应坚持通过举办高级别论坛增进各国之间就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解与交流,扩大影响、营造氛围,继而推动形成区域内知识产权圆桌会,提升区域内知识产权问题的协调水平,推动区域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同发展,为企业创造良好制度环境,整体提升区域知识产权能力。

(二)共建:构建知识产权命运共同体

1.兼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要有效统筹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个巨大市场,全面配置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两种资源。因此,“一带一路”建设势必要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应兼顾统筹国内保护与对外保护两个方向,既要继续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防止对沿线国家在华知识产权的侵犯;又要提升知识产权合作水平,有效保护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2.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已经在深圳和西安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尽快在两地派驻知识产权复审管理机构,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协同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为相关国家企业和专利权人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与法律服务。

3.在重点国家派驻知识产权干事

针对“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如印度、俄罗斯、东盟国家等,建议及时派驻知识产权干事,负责与派驻国知识产权审查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帮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顺利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及时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权益。

4.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

在条件成熟时,国家有关部门应统一协调,发挥我国综合国力的影响力,选择在北京或上海成立上合组织或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内的实体化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组织并试运行,积极推动区域经贸和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实质性推进沿线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

(三)共享:为沿线国家间贸易畅通保驾护航

1.打造知识产权服务权威信息平台

组建国家级“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智库,共同打造知识产权服务综合权威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发布多种语言的“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的知识产权官方指南,及时介绍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典型案例和发展态势,完善和丰富企业信息获取渠道。

2.强化知识产权条款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作用

在未来的FTA谈判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条款在推动FTA协议签订的作用。在与沿线国家签订新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升级协定过程中,建议充分利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所取得的经验,在协议内容上加重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份量,强化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力度,协调好双方知识产权的利益博弈,以掌握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设定的主导权,获得高水平开放的制度红利。

以上就是我们对“一带一路”倡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未来展望,包括:在共商方面,建立多层级知识产权交流机制;在共建方面,构建知识产权命运共同体;在共享方面,为沿线国家间贸易畅通保驾护航。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瑱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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