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摘要: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场“大考”,要高度重视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项制度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唯有厉行法治,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打赢疫情防控这场阻击战。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场大考,能否有效战胜疫情,取决于能否依法科学有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取决于我们的疫情防控法治建设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再次强调:“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我国疫情防控法治建设情况,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战胜疫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中的作用,我就此次疫情防控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为什么要依法防疫战疫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则,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是任何社会须臾不可或缺的规范。尤其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灾难来临,社会公共秩序面临失控风险的特殊时期,法治的作用尤为重要。只有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疫,才能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此类突发公共事件,除了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之外,还必须适用应急原则,适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这是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有几个特点:一是突发性;二是危害性,造成的损失大;三是公共性;四是紧迫性,要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和公权力组织必须迅速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公众必须遵守和配合执行各项应急措施。在应急状态下,公权力呈现出扩张趋势,政府可以采取封锁疫区、限制交通、征用物资设施、限制交易等措施,医疗机构可以对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私权利在应急状态下适度收缩和克减,接受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检验检疫、采集样本,服从地方政府发布的规定、通告、命令。

应急原则属于应急状态下必须遵循的原则,构成平时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补充和辅助,存在条件、时限、范围和责任的严格限定。一旦应急状态结束,就必须终止各项应急措施,迅速恢复到应急状态以前。同时,在应急状态下,必须坚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知情权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了一系列应急防控措施。比如,成立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委和政府成立临时性的指挥机构,健全了疫情防控的指挥体系。国家卫健委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多个城市对进出城市的交通进行管控,医疗机构对确诊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基层组织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努力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等。这些依法防控、依法治疫的措施产生明显效果,疫情防控取得积极向好的成效。

试想一下,此次抗击疫情,如果没有法律支撑,不依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控制疫情,不依法及时发布疫情信息,不依法采取武汉封城措施,不依法隔离确诊和疑似病人,不依法调集全国的医疗资源和物资,那会产生何种不堪设想的后果,绝不会是今天的结果。正是因为我们有比较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职行事,全民依法行动,我们才能在较短时间控制住疫情。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疫,才能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如何依法防疫抗疫

依法防疫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协同发力,才能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科学完善立法。完备的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我国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这些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控活动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

地方立法也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已经有十几个省份的人大常委会和一些市级的人大常委会临时加开常委会会议作出了有关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决定。这些决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为目的,突出管用有效的特点,各具特色,亮点多多。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上海的决定要求发挥“一网统管”作用,浙江的决定要求发挥“最多跑一次”机制的作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明确政府提供便捷社会服务的职责。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决定要求充分发挥“冀时办”、“一网通办”、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浙政钉”平台的作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线办理各项业务。授权政府可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规章等。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能有一些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应对和处置,为了尽最大努力支持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多个地方的决定,明确政府可以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和通告等,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其中,北京的决定的授权对象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海的决定的授权对象是市人民政府,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等地的决定的授权对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北京规定从外地返京人员居家隔离14天。湖北浙江部分市政府发布战时管制通告,一周只能出门两次,每次几个小时)。多个地方的决定,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应急救援所需场地、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调用储备物资。其中,北京、吉林、江苏的决定包括紧急调集人员,河北、上海的决定明确征用补偿相关规定。多个地方的决定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科学防护意识和水平。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多个地方的决定明确了基层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单位落实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强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明确个人的防控责任,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开展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进一步明晰单位、个人疫情防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多个地方的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各类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北京、河北、江苏的决定,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如不依法履行报告职责、拒不隔离、隐瞒谎报疫情、暴力伤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河北的决定还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对患者、疑似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疫情防控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做到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只有这样,这套体系才能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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