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3)

摘要: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场“大考”,要高度重视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项制度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唯有厉行法治,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打赢疫情防控这场阻击战。

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做到两点:第一个要求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应急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任何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第二个要求措施合理。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关于个人和组织履行防控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疫情防控措施。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每个公民都承担出门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不组织和参加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等义务,违反这些防控义务,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民戴不戴口罩、量不量体温、聚不聚会不再只是个体行为,而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有些人却认为,“我不喜欢戴口罩,得病了自己负责。”这种行为显然是错误的。比如,未佩戴口罩进入地铁,被工作人员拦下后,欲强行冲闯进站,这种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做出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

前面也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在公共场所戴口罩、遵守封闭管理措施、减少出门,都是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违反这些措施和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果行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例如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从重处罚。

明知自己已经或疑似感染,不接受隔离治疗措施,仍出入公共场所,不回避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前段时间我们看到一些案例,福建晋江一家人从武汉返乡却谎称从菲律宾回来,之后参加宴请、婚宴,致使90多人被隔离,3000多人被管控;河北一患者隐瞒病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而死亡,并致使77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这些教训是非常惨痛的。行为人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才能保证个人安全、亲友安全和社会安全。

第四,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问题。

虽然我们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了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措施,但实践中滥食野生动物、进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还是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6年作过一次系统修订,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从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个环节作了严格规范,特别是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等突出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后,野生动物的保护状况有所好转。但从各方面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二是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对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很大,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三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且采用国际通行的名录保护办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五,对密切接触者一律集中隔离的问题。

考虑到新冠肺炎的传播性较强,又具有无症状传染等复杂性,集中进行医学观察措施十分必要。这样可以有效阻断密切接触者可能产生的传染途径,还可以有效解决居家隔离过于分散、监督不力、提供生活必需品不及时等问题。防止出现居家隔离者不及时上报信息,甚至违反规定随意外出等问题。

在相关法律中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于相关密切接触者,可以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集中隔离,涉及场所征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因为财产在被征用期间无法正常使用,财产的收益权、使用权受到限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疫情信息发布与报告问题。

信息报告和发布,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和每个公民的个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有明确规定。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将疫情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预警信息,为疫情防控赢得宝贵时间。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涌,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无疑是一次大考。要高度重视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项制度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唯有厉行法治,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打赢疫情防控这场阻击战。

(责任编辑:李颖)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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