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

摘要: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场“大考”,要高度重视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项制度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唯有厉行法治,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打赢疫情防控这场阻击战。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特点和防控需要,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同时,部分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决定,授权政府可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和通告。这些立法举措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其他单位、组织和群众参与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还要加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

第二,公正执法司法。我国已经形成了各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的疫情管理和防控体制机制,卫生健康、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各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应急指挥机构是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紧急权力的机构,其设置必须符合实权化、综合化、常态化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这一体制的建立,吸取了2003年SARS期间各政府机构间“条条分割”、“条块分割”的教训,体现了综合协调的政策取向,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严格执法。

多个地方的人大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力度,对扰乱医疗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也要看到,在疫情防控中,少数地方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现象。比如哄抬物价、拒绝管控、逃避隔离、传播谣言、泄露个人信息等;又比如,有的地方封村堵路、截留防疫物资等。对这些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同时,各地在出台疫情防控措施时,也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若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要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做好疫情防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关键。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实施防控措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行政行为的必要性,防止过度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同时,司法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疫情防控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维护防控秩序,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多数国家承认在政府处置危机期间,司法机关应当比平常更加谦抑,对政府应急管理具体措施的审查,普遍被要求推迟到事态结束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并不纯粹出于(准)司法程序上的考虑,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成为(准)司法程序和时效中止的事由,可以使(准)司法机关在应急处置期间暂停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尤其是暂停受理对应急管理措施提出的诉讼或复议,而又不导致(准)司法系统的运行发生紊乱。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全民尊法守法。全民尊法守法是战胜疫情的法宝,这次疫情涉及面广,没有谁是局外人,每个公民都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了解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配合政府采取的有关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义务。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照政府发布的指令行事,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聚集、不聚餐,服从各项防控制度的要求和安排,依法行动、依法行事。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上述义务不只意味着应当遵照政府发布的指令行事,还意味着应当以包括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规劝家人佩戴口罩、守望邻里等在内的各种积极行为,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如果还有人仍然心存侥幸,携带病毒到处传播,无疑会增加接触人员的感染风险、制造疫情防控的漏洞。

任何人都要遵循防疫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的责任与义务,强化规则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服从各项防控制度的要求和安排,做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的国民表率。如果不幸被确诊感染病毒或者成为疑似病例,必须依法接受隔离治疗;如果成为密切接触人员,必须配合接受医学观察和预防措施;自觉遵守学校“不离家、不返校”的规定,自行在家进行健康观察,积极配合“日报制度”等防控措施,绝不成为行走的“感染源”。我们深知,大“疫”当前,遵法守则才能遏制疫情蔓延,减少流动才是对社会的贡献。让我们自觉遵法守则,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战胜疫情过程中的守护者、修行者、识途者,恪守法规校纪、履行防控义务,早日平安健康地回到熟悉的校园。

公民尊法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疫情防控过程中公民的义务。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确保疫情防控取得胜利。

三、疫情防控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涉及多方面法律问题。以下几个问题广受关注:

第一,个人如实报告问题。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从外地返乡的人员如实向社区(村)登记备案,自觉居家隔离,并及时汇报身体状况。这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政府,通过决定、命令、通告的方式,对公民个人提出的法定要求,必须遵守。但我们也看到,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返乡信息,以逃避隔离措施;也有人隐瞒已有的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更有甚者,在医院就诊时故意隐瞒病史、接触史、外出史,严重干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还威胁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如实报告不隐瞒是疫情防控的基本义务,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提供相关情况,是一种法律义务,故意隐瞒病情、隐瞒行踪,逃避检验检疫与治疗,实际上最先传染、最先伤害的往往是亲友。调查显示,83%的病发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故意隐瞒、不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征信黑名单,并可以根据行为的危害性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关于疫情防控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这就是在应急状态下,政府可以集中、扩张的一部分权力。我们列举几例:

一是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二是采取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疫情发生以后,传染病迅速传播,及时切断传播途径,非常必要。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是实施疫情严重地区公交停驶停运、通道关闭等交通管制措施。这类措施会给公众造成很大的不便,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但这是切断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

四是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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