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务实之举

推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务实之举

——写在《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时

从2020年6月1日起,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底色。一个城市的发展,既要“见物”,更要“见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比翼齐飞。事实证明,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规范,需要德法兼治,“软约束”与“硬规范”,一个都不能少。作为规范文明行为的基础法规,《条例》将文明行为重在建设具体化、标准化,对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必将大有裨益。

——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的新举措。首都精神文明是北京的一面旗帜,是这座城市的精气神和软实力。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伴随着社会全面加速转型,北京市推进文明行为建设同样面临诸多挑战。一些不文明行为表面上看是个体形象的“瑕疵”,暴露了市民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不适应,但也折射出城市治理缺位、不到位和精细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同时,还应该重视这样的现实:在社会全面加速转型时期,传统的道德维系秩序的条件发生了深刻转变,道德协调行为的作用有时候收效甚微。我们应当怎么办?社会治理实践愈加表明,坚持德法兼治,善于运用法规制度的“强制性”力量支撑社会公序良俗,有法规保障,公德之树才会常青。同时,在公共交往中,权责划分明晰,尊重权利、明确义务与责任,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倡导文明行为,既要秉持道德熏陶原则,更应鲜明确立责权原则,指引人们明确什么是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什么行为应该提倡,什么行为必须禁止,则可以更好地帮助大家认知责任所在,从而在他律中主动自律,在“要我做”中逐步养成“我要做”的习惯。《条例》起草前的调查显示,141余万人中99.36%的受访者对立法持支持态度。北京市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精准画像,以法治思维、手段加以规范,依法治理突出问题,抓住了文明行为养成的关键。《条例》把培养文明行为落脚到建立机制、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改善环境、关爱群众和塑造自我上来,坚持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提升素养和革除陋习齐抓,在全社会大力培养文明意识,规范文明行为,这是呼应市民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愿望的民生实事,也是构建首都市民共同精神家园的重要新举措。

——激活社会角色意识的新机制。角色认知是角色行为的前提。社会角色就是一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各种角色逐步形成一套与其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行为模式,如果有人不认真按照这套模式去待人处事,这就意味着他没有很好地承担这一社会角色。通常情况下,导致个体行为存在“瑕疵”的原因之一,就是角色失范,即他们对自身社会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行为标准模糊,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一台好戏,能让观众拍手叫好,除了导演等作用外,最重要的是每一名演员都融入角色,精心刻画角色,干好自己分内之事。社会是由人组成的,靠人来推动运转。人人都是环境的维护者,人人都是文明行为的排头兵。每一个人的素质、作用都关联着整个社会。在社会大舞台上,既然每个人都有各自的角色或身份,都有与这些角色或身份相适应的责任,那么就需要人人都具备角色意识、公德意识、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思维,努力做好符合自己角色或身份的事情,尽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是一个社会良性运转的基本前提。《条例》在明确提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拾金不昧等文明行为的基础上,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等领域明确了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在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共享单车乱停放等领域明确了应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在确立文明实践、文明创建、联合惩戒等工作制度机制的同时,还规定了个人举报途径及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物业等行业和服务企业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的权利义务等,鼓励全社会共同担起文明行为建设责任,为北京建设首善之区、模范之地创造优异环境。

——提升社会行为规范性的新突破。制定与实施《条例》的主旨之一,就是着力解决城市治理痛点问题,优化首都发展“软环境”,为提升社会行为规范性提供法治保障。不可否认,培养文明行为,固然与市民素质紧密相联,但不能搞唯素质论。毕竟,提高市民文明素质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改造一些顽瘴痼疾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而,如何在市民文明素质现状的前提下抓养成、除陋习,才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其实,人的文明行为取决于素质、条件、环境等诸多因素,文明教化需综合手段。在无序的大环境中,素质好的人也难以做出良性行为;在有序的环境中,素质不高的人却自觉规范行为。这说明,行为产生于意识与环境的互动之中,一个人的行为会通过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制定法律规范就是要营造文明生态环境,必要的惩治也是优化环境的重要一环。《条例》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共53部、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涉及12部。这也说明,它对其他法制的完善、补充、细化与延伸,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还把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不在公共场所赤膊等条款写入法规,从道德约束上升到法律规范。为增强执法效力,《条例》设立新的罚则,提高处罚额度。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共享单车乱停放等行为加重处罚。对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居住区乱堆乱放、快递外卖等上位法或其他地方性法规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的不文明行为,明确了公开曝光、约谈整改、社会服务等处罚措施,以执法强化落实公民义务,增强文明行为的敬畏感。

——检验社会治理水平的新标尺。促进文明行为的根本价值在于培育更多的“北京榜样”,形成文明风尚。这样,《条例》的执行效力自然也会变成检验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新标尺。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等要求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北京市委提出,要全面提升首都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推进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说到底,小到单位,大到国家,法规制度是其管理的理念、宗旨、精神、价值观的体现,可以看出倡导什么、限制什么,喜欢什么、讨厌什么,褒奖哪种行为、惩罚哪种行为,等等。法治文化对人的思想行为潜移默化地起着导向、凝聚、融合、激励、约束和辐射等作用,即通过落实法规制度的实践活动,营造出一种文化氛围,使人们受其感染和影响,从行为上遵从到思想上同化,最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化到价值观念体系中去,不断规范言行,进而弘扬文明新风,营造优良社会环境,这就是法规制度的价值所在。实践也证明,唯有树立起鲜明的立法价值导向和文明标尺,才会更加有力地推进以法治方式保障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当然,立法不是制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立法任务是把社会生活实践提出的法律要求,上升为法律条文。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立法工作专班就立法焦点问题与公众互动,及时将民意结果写入法规。《条例》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突出首都特色,注重总结本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强化全社会主体责任,建立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正向激励和负向惩戒相结合,增强责任刚性;体现综合性强,倡导和规范并重,保障与促进并行,教育在先、惩戒在后、递进式处罚的促进型社会立法特点。良法,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助推器。

教化之行,建首善自京师始。树立鲜明的立法价值导向和文明标尺,以法治方式保障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抓住了文明行为建设的要害。驱除痼疾、弘扬新风,将会进一步印证《条例》的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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