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信仰的内涵与实况评估

新时代法治信仰的内涵与实况评估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法治信仰是现代法治的精神意蕴。将“法治”同“信仰”结合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创新与改革的新提法。从公民个人出发,法治信仰是指公民从内心层面对于法治认同、信任、依赖的一种主观状态与行为习惯。从社会整体出发,它是社会各类主体在学习法律知识、培育法律素养、树立法治观念、形成法治文化等不同阶段逐渐沉淀而成的。

法治信仰的提出及其新内涵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此后在同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首次以党的重要文件的形式将法律和信仰结合在一起表述。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强调要“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将实现“法治信仰普遍确立”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将“法治”与“信仰”相结合,弘扬法治的现代理论与实践价值,意味着我国已将法治提升到了历史新高度。

深入理解“法治信仰”的内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培育,需要明确其同政治信仰、道德信仰之间的关系。第一,法治信仰与政治信仰是并行不悖的,要结合政治讲法治。“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政治是法治的根基。在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建构中,法治始终无法脱离政治理论、逻辑与制度的持续影响,并且这一影响定会完整体现在一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之中,这是无法否认的制度根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因而,在国家治理的创新过程中,我们要结合政治讲法治。

在新时代国家治理迈向现代化的现实语境下,政治信仰主要是指公民对党的领导的坚定维护和信仰,这一信仰同法治信仰是并行不悖的。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为政治信仰与法治信仰的关系发展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其一,作为执政主体的党,其执政与领导地位需要不断巩固与强化。法治的建设与完善是要致力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其二,作为具体服务与执行的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其必须在实践工作中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党的领导地位不能作为部分党员违法乱纪的挡箭牌。其三,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都是以服务人民为中心,因而在国家治理层面发挥的功能作用具有一定的融通性。

第二,法治信仰与道德信仰不可分离、不可偏废,法治和德治要协同发力。“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道德是法治的基础。当下全社会、各民族树立道德信仰,有助于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从而保障全体公民自觉主动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因而,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要实现德治与法治规范的协同发力。

新时代的国家治理模式需要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其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要体现道德的要求和理念,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现有深厚道德基础的良法善治目标。“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其二,法治是德治的强力保障,惩戒违法行为有利于引领国家的道德风尚。“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可见,德治与法治在内容理念上可以相互促进,在功能作用上是互补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法德共治,树立法治与德治两大信仰。

新时代法治信仰的价值意义

首先,培养法治信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从人类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来看,法治是最为可靠、稳定、可信赖的治理模式。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的发展是同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遥相呼应的。新时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进一步提升法治的战略地位,将法治信仰的实现作为持续的奋斗目标。由此可见,树立法治信仰在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实践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次,培养法治信仰有助于普遍凝聚对于价值、制度与行为的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这就为我们指出了法治信仰的核心内容,即要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法律权威,实现全体公民在主观层面对于法治的信任、拥护与认同,使得法治变成公民生活的价值信念。具体应当做到以下三方面:其一,国家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体现人民意志。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厚基础,因而我国法治领域的建设要充分保障人民权益,反映人民诉求,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在法治建设中切实地让人民感受到当家作主的主人公地位,法治才能更广泛地被人民信仰。其二,党、政、司法机关要树立规则意识,用法治保障实践工作运行。全面依法治国要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只有党和政府带头守法,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法治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其三,要提升领导干部、政法队伍的法治化水平。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主要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及法律专业人员的具体工作来体现。因而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将立法、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好,使其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需要各机关、各主体在法治建设中的联动与合力。

法治信仰目标推进实况的评估

有学者曾提出法治信仰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条件,因而它难以被量化评估,然而实则并非如此。从法治信仰的形成过程予以观察,其最终形成大体可分为“法治素养—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文化”等过程。深入剖析每个子过程,可以从中发掘可供评估的标准因素。在我国治理实践中,学法与守法领域最能精准评估法治信仰目标的推进实况。

第一,学法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基础前提。高效的“学法”才能培养公民的法治素养,而良好的法治素养则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基石。“学法”主要体现在公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层面。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了普法工作在内容、措施及对象范围层面的深入。

然而,目前在实践中普法工作仍然存在以下不足:其一,“软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自律规则、合作规范、政策惯例等“软法”类的制度规范在制定、修改、实施等各个阶段表现出更强的协商性、民主性和参与性,有利于形成公民合意,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法治。尽管“硬法”是我国法治体系的基础,但有了“软法”的优势互补,才能更为深层、广泛地激发公民学法热情。然而软法相关的制度规范宣传则存在缺失。其二,法治宣传教育的受众过于泛化。一方面,追求覆盖全部行业领域的职业人群。在法律规则之外诸如行业惯例、行业伦理、行业习俗等皆可在特定行业领域发挥更为有效的治理效能,然而实践中“唯法律”论的地方政府并不在少数,存在过度“撒网”的趋势。另一方面,追求覆盖全部年龄阶段的人群。考虑到不同人群在理解、学习、行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法治宣传教育应做到有的放矢。其三,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机制不全。《决定》提出了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为各省市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了指导原则。但在实施过程中个别机关对于党中央政策产生了认知偏差:一方面,“谁执法谁普法”是一个广义性概念,普法的主体包括但不应局限于狭义上的执法机关。实践中除了行政机关等传统执法机关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类主体都应履行法治教育宣传的义务。然而多数地区却将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过多地交给了行政机关承担。另一方面,“谁执法谁普法”是一个系统性、联动性的普法措施。各类普法机关应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构建协调互动的法治教育宣传机制,然而实践当中普法责任机关“各自为政”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今后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进程中应实时评估与解决上述问题,方能保障法治信仰目标的有效实现。

第二,守法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外在表现。实时、全面、客观地评估全民守法的实况,有助于科学把握法治信仰目标的实现进度。守法程度的高低能够反映公民的法治认同度,公民只有从主观层面自觉守法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信仰的宏伟目标。

由于实践中公民守法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因此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估我国当下公民守法的整体水平与现状,需要借由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类法治运行实践情况予以观测,并且要区别不同主体予以考察。在立法领域,主体的考察要一分为二。从立法主体的角度来看,守法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能否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推进立法程序,行使立法权。而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守法水平主要与各类主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和评价息息相关。在执法领域,评估的主体同样要覆盖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看,守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据法律规则、法定程序开展执法,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钓鱼式执法或消极不作为的情形。而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执法领域的守法主要表现为其对执法行为的信赖与配合。实践中通过数据评估相对人非法上访、闹访、抗拒执法(包括积极、消极抗法)等非法行为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行为的数量比例,便可归纳出其在执法领域的守法水平。在司法领域,司法机关的守法主要表现为依法立案、依法审判、依法调解、依法执行。而其他主体的守法主要表现为对司法审判的信任与践行,即是否依照法定司法途径予以维权。实践中诉讼、调解、强制执行以及由司法纠纷引起的上访、闹访、抗拒执行等行为都能反映出司法领域的公民守法水平。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

②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

③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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