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与观念的演变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与观念的演变

【中图分类号】K892 【文献标识码】A

人类婚姻的演化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人类第一种婚姻形态是乱婚,性关系无亲疏长幼的限制。人类在观念上不存在生父、生母与兄弟姐妹这些概念。后来有血缘关系的人们逐渐形成一个稳定的联合体,和这种群体相适应的婚姻形态,即血亲群婚。血亲群婚是一个有血亲关系的团体内部通婚,即通过内部通婚稳定一群体成员的社会关系。血亲群婚在发展过程中有许多变化形式,如无级别婚、级别婚、辈分婚、表亲婚等。

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血亲之间的通婚在生育方面的副作用,并开始谋求族外婚。族外婚使血亲群体变成氏族,人们也慢慢从自然群体走向社会群体。与这种社会相适应的婚姻形态,即氏族婚。氏族婚同样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复杂过程。初期的氏族,因为子女都随母亲居住,家庭的血缘关系按母系计算,所以又称母系氏族。到母系氏族后期,随着人们对自然选择规律的进一步认识,两性之间的禁忌也错综繁杂,人们开始固定自己的性伴侣,即每一个男子或女子都有一个稳定的配偶。这种婚姻形态产生于母系氏族晚期,即对偶婚。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加剧,男子在生产的优势逐渐显露出来,同时,对偶婚的日益稳定,也使他们有了确定自己子女的可能性,于是女方居住变成父方居住,父权制便形成了,对偶婚遂发展成一个新的婚姻形态,即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婚姻形态也有许多具体形式,如抢劫婚、买卖婚、媒妁婚、收继婚等等。

从婚姻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出,婚姻是通过不断设立性禁忌,来强化人的社会属性,从而使人逐渐摆脱其动物特征,即自然属性。人是社会的产物,人的社会属性揭示了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殊本质,并制约着人的自然属性。

一夫一妻制是中国传统社会基本的婚姻形态,以血缘为纽带编织社会关系、固化社会秩序,是传统中国社会建设的特色

我国古代文献对婚姻形态的演化有形象的追忆与记述。古史传说记载,伏羲与女娲是兄妹,他们相为婚配,产生了人类,这是对远古血亲群婚的写照。“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这是合乎于道德的。”《春秋公羊传》说:“圣人无父,感天而生,”这是对母系社会氏族婚的描述。就“婚姻”一词来说,本作“昏因”,“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婚礼要在晚上举行,因为“匪寇婚媾”,抢女子作新娘,肯定在晚上更方便。这说明婚姻二字隐含着抢劫婚的痕迹。我国最早的成熟文字甲骨文,有许多关于商代人的名字,商代男女姓名大都用“甲乙丙丁”等天干来表示。商代人姓名用“干”绝对不是偶然现象,或是原始辈分婚的遗迹。到了周代,同姓不婚成为定制,这是族外婚在制度中的具体反映。

一夫一妻制是中国传统社会基本的婚姻形态。或有人认为,古代中国,一个男子可以妻妾成群,中国应该是一夫多妻制。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宗法制度在原则上是肯定一夫一妻制的,古代文化常以阴阳、乾坤、日月、刚柔来比喻夫妻。古人娶妻是十分庄重的,要有聘礼等复杂的程序;娶妾就十分简单。妾的地位很低,从地位、权利与义务上,完全不能与妻子等同。“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在法律制度上,更是绝对维护一夫一妻制,从唐律到明清律,有妻复娶者,均会判徒刑。

对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制度解释,我们有些习惯性的看法是有问题的。虽然宗法制有阳尊阴卑、三重四德的说法,但在婚姻关系中,妻子的地位并不低。古人说“夫妻一体”,夫妻的称谓本身就具有平等的含义。《白虎通义》说,“妻者,齐也,与夫齐礼。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在实际家庭生活中,妻子或母亲的地位还是比较隆尊的,古代著名孝子尽孝的对象大多都是母亲。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商代的妇好、春秋的南子、西汉的吕后、唐代的武则天、北宋的刘太后,清代的孝庄与慈禧,都是女主主政。

同样的误解还表现在对古代贞节观的认识上。每每谈到妇女的贞节观念,肯定会想到宋代理学家程颐在《近思录》上的名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于是乎,我们便认为我国古代妇女的贞节比生命还重要。实际上,这也不过是宋儒的理论设计。就宋代而言,程颐自己就默许儿媳改嫁,又操持外甥女再嫁。这时,王安石还提出了“伯鱼妻改嫁”说,就宋仁宗朝围绕着儿子是否为改嫁的母亲服丧展开争论。伯鱼妻是孔子儿媳,她尚且如此,女子再嫁有何不可?这场争论的胜者是主张服丧者,说明宋代政府对女子再嫁的认可。我国古代,妇女贞节观念有一个演化的过程。汉代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私奔被传为佳话;魏晋六朝女子的风雅,已是千古美谈;至于刘宋时闺门无礼,也是前所未有。唐代妇女改嫁十分普遍,《新唐书·公主传》记载,有唐一代出嫁的公主共123人,其中再嫁者有24人。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贞节牌坊大都是明清修建的。的确,清人修《明史》时,发现当时的节烈传记“不下万余人”。但我们应该看到,一个时代所提倡的和褒扬的,往往是这个时代缺少和需要的。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在人类婚姻演化的进程中,由于父权制的确立,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处于不断下降的通道中,贞节观也主要是对女性的要求。中国是宗法制社会,对于家族、家庭来说,妻子首先是媳妇,然后才是妻子,“坤道成女”当然不能与“乾道成男”同义。男子不管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主导者,妻子大多处于顺从的位置。在西方宗教社会中,虽然宗教教义宣称,男女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但宗教强调贞节,女子时常被视为不洁之物,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不高。在古代游牧民族中,收继婚十分普遍,女性在丈夫死后,必须嫁给丈夫的兄弟。收继婚的本质是把女性作为私有财产。

宗法的婚姻与宗教婚姻的不同之处,是对家庭的重视。古代西方基督教在构建伦理秩序中,把家庭放在次要的地位。在《圣经》中,我们可以看到“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做我的门徒”这样的话。这种观念是中国道德绝对无法认同的。宗法社会以血缘为媒介,构建社会关系;宗教社会则以上帝为媒介,构建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构建,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前提。以血缘为纽带编织社会关系、固化社会秩序,是传统中国社会建设的特色。婚姻是把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结合一起,组合成一个新的血缘共同体,即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发展来源于社会细胞的繁衍与增殖。但是每一个完整家庭,均可视为一个单性细胞,没有异性细胞的介入,单性细胞无法分裂和孳生。婚姻的价值便是把没有血缘关系的细胞组合一起,裂变成为新的社会细胞。形象一点来说,社会如同一块经纬线编织物,血缘是经线,婚姻是纬线,经纬交错才构成社会。

过去我们常说,在中国,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传宗接代,然而如果从社会秩序构建的角度来理解婚姻,这种看法稍显浅薄。实际上,婚姻观念演化与婚姻制度发展,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所以《礼记·昏义》说:“昏礼者,将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继后世也。”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许多社会禁忌以礼的形式表现出来,婚姻的演化与进步是通过不断强化性禁忌来实现的

家庭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人类的婚姻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中也发生了不少根本性质的改变。但是,婚姻对于推动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所起到的历史作用非同一般。或许这个角度去理解婚姻,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当代社会婚姻与家庭的走向。仔细研究人类婚姻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婚姻的演化与进步是通过不断强化性禁忌来实现的。从乱婚到血亲群婚,是人类从自然形态向社会形态过度的标志;族外婚姻制度的确立,基本结束了近亲婚姻对生育健康的影响;从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为传统社会秩序构建和国家的形成,提供了基本前提。婚姻制度进化的轴心是压抑人们的自然属性来强化人们的社会属性。毕竟我们在共同的空间,构成共同的社会关系;人类进步发展,已经不可能是一群或一氏族自己的事。

谈及婚姻,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坐在人类婚姻发展长河的岸边讨论这个问题,倒是有点意思。婚姻与爱情从来就是一个似乎矛盾的故事。其实爱情与婚姻有本质的不同,爱情是以性本能为基础、排除社会责任后净化诞生的美好愿望,是一种个人主观情绪体验。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是对人们性行为的规范,是社会集体的需求。

“五四”运动以来,对礼教婚姻制度的批判和对自由恋爱的呼唤,一直是社会进步思想的标志。但令人尴尬的是,以费孝通为主的许多社会学家的乡村调查发现,自由恋爱的婚姻比媒妁婚姻的离婚率要高很多。在所有婚姻形式中,童养媳这种最封建的婚姻的离婚率最低。个中的原因是,自幼生活在一起,彼此的亲情关系早就固化了。

谈及婚姻制度,这些年有一种说法更新奇,即婚姻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骗局,是人类出于防止物种灭绝而编造的一个最大的谎言。这个说法还言之凿凿论证说,婚姻与传销类同,是人类社会的集体传销。这种说法不值得讨论。如果把人类社会化过程视为欺骗,那么就没有了共同的语境。但是,可怕的是此类说法竟然还有学术的支撑。谈及当代的婚姻,有些学者常有这样的断论:婚姻制度终将消亡。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的单身成年人口高达2.4亿人。婚姻制度似乎成了这一代人的围城。钱钟书在《围城》中揭示的困境,是“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而我们这一代人的围城的尴尬,是“外面的人不想进去,里面的人还想出来”。在科技带来的机器人被赋予配偶角色的今天,在人们跃跃欲试用虚拟现实替代真实生活的今天,婚姻制度向何处去,成为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

钩深可以致远,循旧才能布新。历史是勒在社会身子上的缰绳,社会的发展如果脱离历史的轨辙,便会成脱缰的野马。近代以来,我们总是想割断传统这根缰绳,孜孜不倦倡导个性的解放,通过放大人的自然属性来删除人的社会属性。但我们现在也应该反思,无限制扩张人的自然属性,是否会破坏人类通过传统习惯构建的稳定的秩序?没有秩序,我们如何生存?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许多社会禁忌以礼的形式表现出来。近代以降,我们的社会批判者常说礼字吃人,但是若没有“礼”,人也能吃人。随着生产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可以不断剔除社会属性一些不合时宜的禁忌,但要剔除的这些禁忌,不能对社会秩序建构产生本质的影响。

(作者为中国国学研究与交流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②[汉]许慎《驳五经异义》引《春秋公羊传》,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

③[清]陈立:《白虎通疏证·嫁娶》,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

④《易经·贲卦》,四部丛刊本。

⑤[汉]桓宽:《盐铁论·不足》,四部丛刊本。

⑥[宋]程颐撰辑:《程氏外书》卷11,明弘治陳宣刻本。

⑦[宋]朱熹《近思录》卷6《齐家之道》。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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