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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庆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3)

三、全面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三章产生和运行、第六章派驻派出机构的主要内容,分四个方面来学习。

随着纪检工作的深化发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纪委组织法规,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都把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作为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重点任务。《条例》第三章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全面规范,建立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

(一)规范各级纪委的产生

《条例》分别对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的产生方式、领导机构的选举及批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提出要求:“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明确在下级党代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

(二)规范各级纪委的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

《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以对中央纪委的规范为统领,既注重系统内部协调,又充分考虑不同层级纪委特点,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各级纪委全会、常委会的职权、决策程序等制度,又对基层纪委作了务实灵活的规定。

比如,《条例》规定:基层党委是设立纪委,还是纪检委员,由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中纪委常委会一般定期召开,基层纪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基层纪委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

(三)规范纪委委员的管理

《条例》对纪委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以及辞职、免职、自动终止职务等作出规定。比如,《条例》规定: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条例》作这样的规定,保证未在纪检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纪委委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

(四)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基本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组是我们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既有“派”的权威又有“驻”的优势,能够有效解决拉不下脸,抹不开面子的问题,充分发挥“探头”的作用,增强监督实效。比如,根据党中央推进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条例》明确,各级纪委监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也就是说,在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时,还可以向国企、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条例》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纪委监委和本级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执纪的九项职责,如: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履行监督责任;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条例》充分运用派驻机构的改革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四、明确主要任务,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的使命担当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四章主要任务的主要内容,分四个方面来学习。

(一)维护党的根本大法

《条例》细化了纪委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任务,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按照《条例》要求,纪委监察战线要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二)检查大政方针执行情况

《条例》要求党的各级纪检委,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按照《条例》要求,纪委监察战线要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丰富纪委协助党委任务的内涵

《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并提出八项协助任务。

一是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是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是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是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是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是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是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这八项协助任务,从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协助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到参与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都是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另外,《条例》明确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任务,规定: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条例》完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任务。《条例》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功经验,确立“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要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具体来说,就是“三不”,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是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是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是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纪检监察战线要加快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质量和水平。

《条例》强调发挥纪检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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