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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庆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4)

五、细化工作职责,促进纪律检查权正确有效行使

这一部分围绕《条例》第五章工作职责的主要内容,分五个方面来学习。

《条例》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经常性工作细化为九项具体职责,即: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条例》对这九项具体职责逐项作出规定,构建起包括纪委主要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正确行使纪律检查权提供了依据。

(一)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2015年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的;2016年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首次将“四种形态”写进中纪委工作报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可见,“四种形态”从提出到实践,再到制度化规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

2018年-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人数分别是173.7万人次、184.9万人次、195.4万人次,人数不断增加,反映出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四种形态”运用更加成熟。“四种形态”首先是要用好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10.4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人次的63.6%;2019年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24.6万人次,占比67.4%;2020年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33万人次,占比68.1%。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次和占比的逐年提升,说明纪检监察机关抓住红脸出汗这个关键,看见苗头就提醒,听见反映就过问,存在问题就处理,切实把监督挺在了前面。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7.1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人次的3.6%;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8万人次,占比3.5%,体现出纪检监察机关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坚决态度,把惩治腐败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

结合新的实践,《条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具体来看,一是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是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是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是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面对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等情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要精准有效的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二)完善监督的内容方式

完善监督的内容方式主要是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

第一,强化政治监督。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是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是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二,加强日常监督。《条例》列举了几种日常监督方式,即: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第三,开展专项监督。《条例》提出四种专项监督情况,一是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二是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三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四是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加强基层监督。《条例》要求,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细化纪律审查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党章第四十六条关于“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的内涵外延,使纪检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晰。《条例》界定了什么是比较重要或者特别重要的案件: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条例》明确,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四)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的程序

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条例》增加了一个前置条件“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条例》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况”是: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等。

(五)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

总结近年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实践经验,《条例》规定,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推动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打造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完整履职链条。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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