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协商民主有效赋能基层治理

让协商民主有效赋能基层治理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经过长期探索,我国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创造了协商民主这一独特的民主形式。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行之有效,具有巨大优越性,在整合社会关系、促进民主监督、提升决策效率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生活改善。因此,发挥好协商民主制度优势并赋能基层治理,让它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使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发挥好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重要作用。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推动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独特作用。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聚焦中心大局,精准选题协商。切实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意志,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二是创新制度机制,深化协商民主。牢牢把握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职能定位,积极构建宽领域、多层次、常态化的协商格局,不断提高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把社会治理纳入重点协商课题,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助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职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是做好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一方面,不断提升委员履职能力,加强学习培训和履职实践锻炼,建强政协委员和政协干部“两支队伍”。同时,完善委员联络服务制度,加快“智慧政协”建设,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健全考核管理和激励保障机制,激发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和干劲。同时,鼓励引导政协委员深入界别群众和基层一线,把协商工作延伸到委员所在领域,延伸到基层群众,推动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与基层治理有效衔接,共同推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大力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拓展。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近年来,北京、浙江、湖北、山西等地政协积极打造常态化协商平台,推动政协协商向基层纵深发展,让协商民主更好赋能基层治理,涌现出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道“居民问政议事协商会”、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湖北十堰“乡村民意、社区民意、线上民意、流动民意恳谈会”、山西太原“有事来商量”协商平台等典型和做法,显著提升了基层治理成效。一方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必须落实在基层,成效体现在基层。市县政协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打造“有事来商量”等基层协商平台,找准协商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结合点,拓展基层群众参与协商渠道,推动构建决策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社会协商、城乡社区协商等多种形态组成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实现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形式在化解基层问题、密切干群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建立重大社会事件和社会问题的协商对话机制。协商与对话是现代社会治理变革的创新路径。首先,立足重大社会事件和重要社会问题,建立协商对话机制,提供解决途径,是在法治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用对话协商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路径。其次,将协商民主贯穿重大社会事件和社会问题的处理和应对之中,畅通群众诉求和参与渠道,能够有效保障社会治理中的上情下达、下情上传,通过沟通交流、民主协商,使群众意见和诉求及时顺畅地反映上来,有助于决策者全面了解民意、汇集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地凝聚共识,化解矛盾冲突,发挥社会和谐稳定的“缓冲器”作用。再次,在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信访事件,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等问题上需要充分协商,增进共识。比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以通过听证会、恳谈会等形式,围绕强化一老一小疫苗接种、老年人出行扫码问题、加强物质筹备和机制保障等内容,促进各方面的观点交流,助力创新和完善各项防控措施。最后,健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围绕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不断拓展联系的渠道和工作领域。其中,积极探索协商民主向网络社会延伸尤为重要,需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针对一些重大热点事件和民生问题,及时倾听网民意见,回应公众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让互联网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同时,也要及时总结重大社会事件协商对话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做法,引导广大群众有效参与协商,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规范有序、科学有效、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

(作者系山西省太原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责任编辑:翟婧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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