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国内外环境都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的情况下召开的。
(一)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道路。后一句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两句话都讲才是完整的。”只讲第二句,不讲第一句,那是不完整、不全面的。
就第一句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之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唯一能够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制度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目标,必须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那种动辄想抛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傍什么别的主义而重起炉灶的主张,都是极端错误的。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在实践发展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但支撑这一制度的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形势的发展又提出了制度建设新的任务和要求。所以,为了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人民幸福安康,必须构建一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浩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集成。唯有全面深化改革,才有可能达到目的。
就第二句而言,即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都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了,也不等于就自然而然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了、基本实现现代化了、建成现代化强国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互相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那些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者,就是要统筹推进各领域改革,就需要有管总的目标,也要回答推进各领域改革最终是为了什么、要取得什么样的整体结果这个问题。”过去,我们也提出过改革目标,但大多是从具体领域提的,比如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并在总目标统领下明确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各领域深化改革的目标。
具体说来,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的要求,并在每一方面又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单独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关于文化体制改革,提出了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等方面的要求;关于社会体制改革,既强调要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要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又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出了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要求;关于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强调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最后还特别强调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从具体制度层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有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就可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进而把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提高到新的水平、推进到新的境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开创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蹄疾步稳、纵深推进,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今日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气势如虹、波澜壮阔,当年勾勒的宏伟蓝图已经化作生机勃勃的壮美画卷。
第一,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改革在广度上有历史性拓展。比如,2022年2月15日,在广西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内,不到半小时就办完开公司申请手续的杜荣中兴奋地说:“手续办得特别顺利,很开心。”不仅是广西,放眼全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中,“脸难看、门难进、腿跑断”的办证困扰逐渐消失,“一网通办、一日办结”让创新创业蔚然成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八年多来,各方面共推出2000多个改革方案,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党的建设等所有领域。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的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不断提升改革的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使改革在高度上有历史性跃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不仅把对改革重要作用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而且合理布局了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和时间表、线路图,形成了完整的战略设计。根据这个战略设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政府管理模式实现重大变革;加强产权保护和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成熟定型;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下好全国“一盘棋”……一项项改革利当前、谋长远,护航中国经济稳健前行、迈向高质量发展。
第三,敢于担当,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使改革在深度上有历史性突破。全面深化改革迎难而上,解决的是中国的现实问题。比如,在湖南浏阳,因着力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项改革联动,越来越多的群众看病不再难。在甘肃平凉,因抓紧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农民拿着土地承包证信心满满。放眼全国,因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为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更好创新环境;因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框架,使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因领导开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广泛、最为深刻的国防和军队改革,使人民军队实现了整体性、革命性重塑……一项项改革冲破束缚、突破藩篱,回答时代之问,顺应群众期待,形成了改革理论和政策的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
(四)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确立基础性的制度框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相比过去,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以来,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积厚成势,再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各领域的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确立,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在坚持中得到完善和发展。
所谓根本制度,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起着奠基础、定方向、管全局作用的制度。它们反映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质的规定性,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否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不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重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另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这样,党已经明确提出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有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根本制度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覆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全局。
基本制度和根本制度一样,都属于本源、根源意义上的制度,区别在于基本制度涵盖的范围更广一些,从不同领域或方面维持并推动着制度体系的正常运行,而根本制度只是在基本制度中最能体现该制度质的规定性的制度。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重要文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已经分领域提出基本制度并明确其内涵的有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当然,在党的领导和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领域,应该也存在着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随着这些领域已经建立的重要制度不断成熟和定型,从中确立相应的基本制度也是势在必行。
如果说根本制度是制度确立之本,基本制度是制度运行之基,那么重要制度就是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统领下保障制度正常运转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具体制度以及相应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它们在制度体系中上接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下连受制度规范和制约的一切活动,覆盖党的领导、政治、法治、行政、经济、文化、民生、社会、生态、军队、国家统一、外交、监督等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每一方面又都涉及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可以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十三个“坚持和完善”所涉及的具体制度中,除却已经明确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都可以说是重要制度。相比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动态性更强一些。它们来源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至一定程度,还可能会因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而上升为基本制度乃至根本制度。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党已经明确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新的概括,随着实践发展,党还会在这个概括的基础上作出更新的概括,由此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